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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人社+工会+法院+N”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方案

2026-07-25 21:03:01策划方案

推动人社、工会、法院等多方合作,建立多元化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提升效率,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下面由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开展“人社+工会+法院+N”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方案”相关资料,供您参考学习。


开展“人社+工会+法院+N”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方案

为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职能优势,协同“N”方社会力量,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劳动争议多元化解体系,及时、公正、高效化解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风险隐患共防共治,共同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开展“人社+工会+法院+N”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优化营商环境,防止劳动关系领域风险向社会领域传导,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作为劳动关系治理领域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抓手,必须深入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要求,牢牢把握人民至上、源头治理、创新发展、灵活高效的基本原则,着力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健全多元化的争议处理机制,全面提升协商调解能力,切实维护劳动人事关系的和谐稳定,为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作出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

在“人社+工会+法院”劳动争议裁调审衔接机制基础上,将衔接范围向司法行政、乡镇(街道)、企业代表组织、龙头(链长)企业等拓展,形成劳动争议治理协商、调解、仲裁、审判、监督等多元合力,有效实现劳动争议前端分流、矛盾源头治理,调解仲裁公信力与司法效能显著提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量稳步下降至合理区间。通过协商调解制度和能力建设,基本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工会调解、仲裁调解“五调联动”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联调”网络体系更加完善,“一站式”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发挥更大作用,用人单位自主防范化解劳动人事争议能力进一步提升,调解员队伍进一步建强,协商调解解决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在案件总量中的比重显著提高,协商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

三、工作任务

(一)夯实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基础

1.加强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宣传。持续开展“人社惠民政策进万家”“千万服务”等活动,主动送法入企。通过就业招聘会、基层调解员培训班等形式,做好企业人力资源、工会人员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培训。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等,丰富宣传方式方法。探索推行仲裁立案窗口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政策普法“点单服务”,提高政策宣传精准度。

2.建立便民利企沟通协调机制。公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维权中心)对外服务电话。科学组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服务用人单位网络通讯群组,及时线上答疑解惑、宣传政策和发布工作动态。建立仲裁员服务企业常态化、长效化工作机制,精准服务。

3.指导用人单位做好争议预防。协助用人单位做好劳动关系治理、协商调解等工作,充分保障劳动者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用工风险自查自纠机制,定期评估劳动用工风险。发挥企业基层调解组织作用,推动完善劳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开展协商调解工作情况作为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等评选表彰示范创建的重要考虑因素。

(二)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防控

5.强化争议风险监测预警。定期统计分析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案件,充分利用“智慧监察”等信息化平台以及社保缴费、工伤认定、投诉举报、信访处理、社会舆情等反映劳动关系运行状况的数据信息,准确研判劳动人事争议态势。突出“两节”“两会”、党代会、国庆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做好农民工、劳务派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群体的劳动人事争议监测预警,建立风险台账,制定应对工作预案。

6.做好争议隐患排查化解。根据政策变化、外部环境变化、突发公共事件等,建立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

清单,做好隐患排查、提前介入、对点联系等工作,主动发现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充分利用好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司法建议书等,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7.加强重大争议应急处置。制定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应急工作预案,根据争议涉及人数、可控性、严重性、影响围等,实行预警分类处理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8.建立争议隐患协同治理机制。加强调解仲裁机构与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共同加强用工指导,履行好“抓前端、治未病”的预防功能。

(三)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网络

9.推动企业调解组织建设。已成立基层调解组织的企业要充分发挥企业基层调解组织作用。进一步扩大企业基层调解组织的涉及范围。充分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会熟悉内部运营规则和劳动者情况的优势,引导当事人优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10.加强工会、行业商(协)会、区域性调解组织建设。推动建立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推进行业商(协)会加载劳动争议预防调解职能,重点推进建筑、新业态等行业领域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设。在争议多发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商圈、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行业商(协)会、

区域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优势,积极化解劳动争议、协同社会治理。

11.完善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联调”体系。通过县仲裁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办理仲裁调解的案件,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辖区内的各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做好工作。在已成立的19个乡镇基层调解组织的基础上,发挥乡镇基层调解贴近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就近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

12.打造创建调解工作特色品牌。持续、分级打造金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发挥典型引领作用。鼓励创建个性化调解工作室,总结、复制推广具有特色的调解工作方法。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打造特色调解中心。

13.加强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司法行政、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部门,分级分类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名册,指导各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健全调解受理登记、调解办理、告知引导、回访反馈、档案管理、统计报告等制度。加大督促调解协议履行力度,加强对当事人履约能力评估,督促调解协议履行。

(四)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

14.建立“五调联动”工作机制。在党委政法委的统筹协调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法院、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部门的工作沟通,推进矛盾联调、

力量联动、信息联通、应急联处,建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工会调解、仲裁调解“五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15.强化“一站式”劳动保障维权中心作用。加强监察、仲裁、工伤等内部协同联动,发挥一站式”劳动保障维权中心的作用,集中受理劳动保障维权事项,推动政策咨询、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分类处置、结果反馈等有效衔接,实现劳动保障维权“一门”受理、“一站”办结。

16.推进“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畅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工会调解对接机制,落实仲裁案件委托调解制度,充分发挥“人社+工会”裁调对接工作室的作用。

17.入驻综治中心(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各相关部门主动融入地方党委、政府主导的综治中心,向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派驻调解仲裁工作人员,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参与联动化解、提供业务支持,做好人员、经费、场所、设备等保障工作。

18.加强调解与仲裁衔接。做好仲裁员对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及调解员的“传、帮、带”工作,对部分疑难、重大调解案件提前介入、协助调解。引导当事人及时调解、及时巩固调解成果,提高调解组织公信力。复制推广劳动争议速裁改革经验做法,实施案件分类处理、繁简分流,提高争议处理效率。

19.加强调解与诉讼衔接。对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先行通过诉前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

依法落实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和支付令制度。推进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工作。

(五)提升劳动人事争议服务能力

20.建强调解员队伍。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员管理制度,规范调解员聘任、培训、考核及退出等管理行为,做好调解员证发放及登记。扩大兼职调解员来源渠道,广泛吸纳法学专家、仲裁员、律师、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下沉社区党员干部等力量参与调解工作。探索建立法学专业大学生参加调解工作见习制度。加强调解员业务培训,加强调解员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服务意识。

21.提升智能化水平。积极使用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案系统,实现调解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全流程线上运行。

22.做好工作经费保障。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和财力可能合理安排经费,对协商调解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加强硬件保障,为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办案设施设备。

四、工作要求

要把做好协商调解工作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中的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调解组织、制度和队伍建设,完善调解成效考核评价机制。人民法院要发挥司法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加强调解与诉讼有机衔接。

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调解组织积极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加强对调解员的劳动法律政策知识培训,鼓励、引导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和社会化调解。财政部门要保障协商调解工作经费,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服务体系,指导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帮助企业依法合规用工,降低用工风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会要积极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帮助劳动者协商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依法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竭诚服务劳动者。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要发挥代表作用,引导和支持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人事争议解决机制。

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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