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散乱污企业排查,实施整治措施,推动产业升级,确保环境质量改善,促进可持续发展。下面由阿拉小编整理的优秀范文“2026年散乱污治理工作计划”,供您参考学习,希望您喜欢。
散乱污治理工作计划 篇1
石堆镇位于安丘市东部,面积67平方公里,辖47个行政村,万户,人口万,耕地面积万亩。今年以来,石堆镇以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着力点,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为目标,以开展“美丽乡村·幸福家园”创建活动为主线,加快推进“四个城市”建设,全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新突破。
(一)全面摸排,掌握第一手资料。全面摸清每个村底数,包括人口、房屋、基础设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以及村规民约制定、在外能人、矛盾纠纷、村霸村痞等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研判,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四个城市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突出重点,开展“美丽乡村·幸福家园”创建活动。
一是产业兴旺方面。开展“带富增收富民”活动。
1、培育一项致富产业。各村结合实际,突出特色,确定一项或多村确定一项能够有带动性的增收产业项目,增加群众收入。
2、培训一套致富技能。通过外出参观学习、举办种养业、务工知识等培训班,确保有劳动能力的群众培训达到90%以上,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守法纪的新型农民。各村帮助留守人员联系工艺品加工、农产品粗加工等项目,最大可能的增加家庭收入。3.探索一条融资渠道。积极争取政策和资金扶持,金融信贷单位,对有意向发展项目缺少资金的家庭,特别是返乡农民工、复退军人、回乡创业大学生创办项目,帮助落实贷款方案,最大限度的提供金融服务。
二是生态宜居方面。开展“乡村环境整治”活动。
1、全面开展农村环境和卫生整治,通过落实门前三包,完善村规民约,加强宣传教育等手段,引导村民树立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和爱护环境的意识,确保村庄环境卫生长期清洁。坚持“应绿尽绿,能绿则绿”,对村内主要街道进行绿化、亮化,房前用竹篱、围栏围起,房前屋后规范栽种瓜果、绿化小品,全村形成“植物自然,乡土浓郁”的景观。
2、加快美丽村庄建设,全镇打造西莲池、前留晃、阿洛、西河洼、董家下坡、马家亭子、梯门、娄戈8个示范村。
3、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镇驻地村、社区中心村利用好土地增减挂钩政策,加快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引导农村居民向镇区、社区集中居住。
三是乡风文明方面。开展“倡树新风正气”活动。
1、开展先进典型评选活动,每月确定一个评选主题,在“阳光议事日”活动中开展“移风易俗标兵”“石堆好青年”“种养殖能手”等先进典型评选活动,利用电视、报纸、微信等形式,对先进典行大张旗鼓的宣传,激发全镇广大干部群众凝心聚力、干事创业的热情和积极性。目前已评选巾帼标兵117名、移风易俗标兵121名、石堆好青年92名。
2、开展移风易俗活动,各村成立红白理事会,增强群众简办婚丧嫁娶事宜、远离不良习俗的自觉性。
3、开展系列群众文化活动,组织开展大赛、消夏晚会、农民趣味运动会、书画展等系列活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
4、每村打造1条文化长廊,重点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法规等多方面知识,让村民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教育,引导观念,让大家感受到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新风尚。
四是治理有效方面。
散乱污治理工作计划 篇2
各区镇应向社会发布“散乱污”企业(作坊)综合整治通告,并制定实施辖区“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行动,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治理改造一批”的原则,整治一个,销号一个,确保11月15日前全部到位。环保、市场监管、国土、安监、城管、消防等部门根据职责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无证无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安全生产等相关整治行动。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8月25日前)。
各区镇制定整治方案并报市“263”办,同时将任务分解到街道、村、社区,明确具体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第二阶段:全面排查阶段(9月15日前)。
第三阶段:综合整治阶段(11月15日前)。
坚持立查立改,按照“重大隐患必须消除、脏乱差现象必须整治”的原则,各地对排查出来的“散乱污”企业立即实施分类整治。各区镇组织综合执法部门开展整治行动。
1.对在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关停取缔类企业,一经发现立即以“两断三清”为标准关停取缔。
2.对排查出的限期整改类企业,列入限期整治名单,明确“一企一策”整治方案和整改完成时间,由区镇汇总后上报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整治工作原则上在11月15日之前完成。
3.对到11月15日未完成整改的企业,由各区镇组织力量责令企业全面停产,确保整改到位后方可复产。如确实无法整改到位的,依法实施关停取缔。
4.整治期间持续开展排查工作,对新发现整治范围内的企业(加工点),列入整治清单,并按照要求整治到位或关停取缔。
第四阶段:巩固提高阶段(12月31日前)。
各区镇及相关部门对列入关停取缔企业,必须逐家进行实地核查,确保关停到位。对列入整治企业,必须逐家实施“回头看”检查,确保整治要求落实到位,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市“263”办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整治工作开展督查。
散乱污治理工作计划 篇3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精神,根据《^v^xx县委办公室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贯彻落实〈重庆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xx委办发〔2020〕15号)要求,为全面做好“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学笃用生态文明思想,深化落实对重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的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加强部门协作,压实乡镇(街道)责任,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整治,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二、整治目标。
按照属地、属事主体责任原则,摸底排查“散乱污”企业情况,按照“三个一批”(入园发展一批、整治规范一批、关停取缔一批)总体思路,依法依规开展“散乱污”企业分类整治工作,2020年11月10日前,制定“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20年11月30日前,开展“散乱污”企业摸底排查工作,建立整治清单台账。2022年12月20日前,按时序分步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
三、整治措施。
(一)积极主动,解决清理整治不力。
2020年11月10日前,按照“三个一批”思路,坚持依法依规、因地制宜,印发《xx县“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按序时开展分类整治。
入园发展一批。对符合产业政策和园区规划环评等要求的企业,指导帮扶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一批。
整治规范一批。对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保护地等要求的,但不能入驻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的企业,且污染物排放量小的,可通过办理完善相关手续,技术升级改造,建设和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实现污染物有效收集处理和稳定达标排放的,就近就地规范达标整治保留一批。
关停取缔一批。对既不符合进入园区发展,又不符合整治规范,且手续不全、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整治达标无望的企业,依法关停取缔一批。
(二)摸底排查,建立整治清单台账。
散乱污治理工作计划 篇4
1.广泛宣传发动。将宣传工作贯穿专项整治工作始终,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推行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营造良好的专项整治工作宣传氛围。
3.专业技术核定。摸查排查工作引入专业技术核定,对于专业性强的技术指标、工艺和设备界定标准等,按实际需要邀请相关行业专家、专业技术力量参与,给出专业工作核定意见。
4.开展专项督查。由区城建环保局、发展规划局、经信局分别牵头相关部门,成立三个专项督查工作组,开展专项整治督查督办(其中:区城建环保局负责督查礐石街道、广澳街道和河浦街道;区发展规划局负责督查玉新街道和马滘街道;区经信局负责督查达濠街道和滨海街道)。各专项督查组与挂钩督查街道相互间、各专项督查组相互间应加强工作情况互通,定期或适时召开工作情况通报会,汇总阶段性整治工作情况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
(二)依法依规、分类整治。
1.关停取缔一批。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依法应办理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或登记手续,违法排污严重的工业企业(场所),达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的,坚决依法查处。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
2.整合搬迁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但不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或者没有按要求进入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场所),要加强排污监管,并由区政府组织进行综合评估,认为经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依法限期整合搬迁进驻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3.升级改造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且未列入整合搬迁计划,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依法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场所),要加强排污监管,依法限期进行整改,并按照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登记手续,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散乱污治理工作计划 篇5
本次专项整治在区政府统一协调领导下,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本次“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专项整治清查工作的主体责任,全力配合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整治工作;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能,承担日常监管和主体责任;区各专项督查组按照挂钩督查街道划分,负责落实本次专项整治的督办检查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区城建环保局:牵头区经信局、区发展规划局具体组织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对未办理环保手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根据《^v^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查处;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后移交^v^门;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工业企业(场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发展规划局:与区城建环保局、经信局共同牵头开展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把政策及审批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企业投资项目,依法予以查处;协助区城市综合执法(安监)局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违规建设的项目和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工业企业(场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经信局:与区城建环保局、区发展规划局共同牵头开展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依据《^v^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工业企业(场所),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区城市综合执法(安监)局:牵头区发展规划局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违规建设的项目和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依据《^v^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职责范围内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进行整治查处;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又需经安监部门行政许可的工业企业(场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公安分局:依法严厉打击干扰、破坏查处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处理移交案件。
区财政局:视区级财力状况,负责区“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行动的工作经费支出。
区国土资源局:依据《^v^土地管理法》《^v^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对符合条件的,可完善相关用地手续。
依据《^v^农业法》《^v^乡镇企业法》《^v^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养殖基地、种植基地、工业园区外从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整治工作,以及违规使用农用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整治。
依据《^v^标准化法》《^v^产品质量法》《^v^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对“散乱污”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严格监管,严厉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食药监局:依据《^v^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负责配合对不具备食品药品生产条件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的整治查处。
区供电局:负责对关停取缔企业依法实施断电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严防断电后私拉乱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配合相关部门对涉“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整治的国有企业进行查处:对不符合税务、消防等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的,由各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散乱污治理工作计划 篇6
(一)各办事处、高新区。各办事处、高新区作为“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加强统筹协调,加快推进整治工作;要深化摸底排查,并依据排查结果,建立辖区“散乱污”企业整治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明确目标任务、整治重点及工作措施,排出整治时序进度,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整治任务。
(二)区直有关部门。区工信局牵头,区环保局、政法委、发改委、质监局、工商分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交通局、商务局、财政局等单位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按“一企一策”、“一企一档”的要求,分类建立整治工作处置台账,依法依规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
1、区工信局。负责牵头协调开展工业“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根据办事处和高新区摸底排查情况,分析研究解决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向区政府报告,推动清理整治工作顺利进行;会同区环保局对各办事处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协调供电、供气单位,对关闭类企业实施断电、停气等强制措施。
2、区环保局。负责指导全区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划选址不当、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环境风险大、群众反映强烈、不满足环保要求的企业,一律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设备和产品)的要求,依法实施关停淘汰;对经过整改或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符合产业政策、污染物排放能够稳定达标的企业,督促企业加强管理、加大投入、限时完成整改,依法依规生产。加大执法力度,采取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依法关闭等措施,依法加大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综合惩治力度。
3、工商分局、质监局。负责开展无证无照违规生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实施意见》和《河南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事项目录》的要求,指导各办事处及高新区排查无证无照违规生产经营的“散乱污”企业清单,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4、国土分局、规划分局。负责开展违法用地专项整治行动,指导各办事处排查并提出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违法用地的“散乱污”企业清单,对涉嫌违法占地的行为进行查处。
5、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指导各办事处及高新区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的“散乱污”企业清单,对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依法依规查处、取缔、关停,消除安全隐患。
6、区住建局。负责开展违法建材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指导各办事处排查无资质、污染严重的混凝土搅拌站等建材加工“散乱污”企业清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7、区交通局。负责开展汽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指导各办事处排查无证经营、污染严重的“散乱污”汽车维修行业清单,依法依规开展整治工作。
8、区商务局。负责开展加油站(点)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等非法经营的黑加油站(点)。
9、政法委。负责指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和责任人进行及时处置;处理好企业关停取缔过程中出现的违法抗法行为,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10、区财政局。负责保障“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经费。
散乱污治理工作计划 篇7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精神,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相关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的原则,依法规范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着力实现“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整顿规范一批”的目标,对“散乱污”企业按照“先停后搬”的原则实施分类整治,做到立即发现,立即上报,立即取缔,保证我镇范围内无“散乱污”企业。
二
(一)“散乱污”企业指标解释。
“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工信、发改、工商、国土、规划、环保等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重点为涉水、涉气排污企业。“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布局的规模以下企业。“乱”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企业,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污”是指无污染治理设施或者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企业,没有治理价值的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二)“散乱污”企业整治重点范围。
“散乱污”排查整治工作重点范围包括:建材生产及加工、废塑料加工、水泥搅拌站、劣质煤销售点、砖瓦生产、洗砂场、石料破碎厂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类等行业“散乱污”情况集中进行整治。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整合搬迁一批、整顿规范一批”的原则,分类建立“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清单。
散乱污治理工作计划 篇8
(一)排查摸底阶段。(2020年3月)。各乡(镇)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成员单位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分别组织开展排查,摸清靠实我区“散乱污”企业底数,同时做好登记、造册、建档工作。经汇总审核后报市“散乱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下步整治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1.关停取缔一批。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依法应办理而未办理行政审批、环保、安全生产、水利、自然资源、工信、发改等审批或登记手续,凡涉及非法占用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排污严重的企业,达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坚决依法进行查处。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坚持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
2.整合搬迁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企业的,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但不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或者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环境的企业,要加强监管,并报专项整治办公室进行评估,依法限期整合或搬迁进驻工业园区,同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等手续。
3.升级改造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企业的,且未列入整合搬迁计划,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我区产业布局规划,依法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企业,依法限期进行整改,并按照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各成员单位要于每月25日前,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阶段性总结和《“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进度表》,核销更新《“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清单》一并上报。
(三)巩固提高阶段。(2020年7月—9月)。领导小组组织对整治工作进行复查和验收。同时,强化执法监管,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畅通信访举报和线索收集渠道,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散乱污治理工作计划 篇9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办理变更、注销和吊销营业执照,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无需取得许可但又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予以查处。
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进行汇总,建立“散乱污”企业清单。要实行动态排查更新机制,确保底数清、情况明、数字准、企业信息全面完整。
散乱污治理工作计划 篇10
按照全面排查、分类整治、依法依规、限期到位的要求,20-年11月15日前,依法整治取缔全市现有的“散乱污”企业,扶优限劣,推行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清洁生产和依法治理污染,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同时,强化社会化监管,杜绝整治取缔的“小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一)关停取缔一批。符合下列五种情形的,一律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实施关停取缔。
1.全面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各区镇应依法坚决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或使用淘汰设备的“散乱污”企业(作坊)。
2.全面取缔手续不全和不符合布局规划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各区镇应依法全面取缔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违法建设、违规经营等相关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对不符合布局规划或不在工业聚集区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应明确整治要求,限期整治,逾期达不到整治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
3.全面取缔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各区镇应依法全面取缔利用既有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或违规出租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散乱污”企业(作坊)。依法严厉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重点拆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重点清理整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用地。
4.全面取缔违法排污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各区镇应全面取缔存在无环保设施、无组织排放严重、环保不达标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小锅炉或存在冒黑烟、粉尘无组织排放、污水直排、挥发性有机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等)或环保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作坊)。
5.全面取缔存在安全隐患的“散乱污”企业(作坊)。各区镇应全面取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应淘汰并危及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的“散乱污”企业(作坊)。
(二)治理改造一批。对环保设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生产设备落后或管理粗放,但不属于上述关停取缔情形且具备升级改造条件的“散乱污”企业(作坊),由区镇组织实施治理改造。11月15日前,治理改造到位,经区镇审核,并由各区镇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纳入日常监管;逾期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予以关停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