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与仲裁工作进行了深入调查与研究,分析了现状、问题及改进建议,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参考。下面由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调查与研究.doc”相关资料,供您参考学习。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调查与研究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坚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有效化解土地矛盾纠纷是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重要内容。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和现代农业快速发展,农村人口流动和劳动力转移加快,农民对土地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步传导到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领域,为运用调解仲裁这一法律手段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带来了新的考验。
一、仲裁体系建设总体现状
近年来,安康市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完善仲裁体系建设,为全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有序开展提供坚强保障。
(一)基础设施方面。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要求,全市10个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标准化建成“一庭三室”(仲裁庭、案件受理室、合议调解室、档案会商室),配齐专用电脑、打印机、摄
像机、录音笔等设备,确保办公场所及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达到规范化要求。
(二)队伍建设方面。全市10个县(市、区)均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相应的乡镇成立了调解委员会,村级设立了调解小组,形成了“县有仲裁委、镇有调解委、村有调解小组”的三级纠纷调处机制。全市10个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共128名,聘请仲裁员224名;135个镇级调解委员会配备调解员881名,1673个村级调解小组配备调解工作人员5312名。仲裁员、调解员包含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人员结构配备合理。
(三)经费保障方面。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夯实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平安建设)工作责任的通知》要求,全市10个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均落实年度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的要求,且经费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主要用于仲裁宣传培训、案件调查取证、办公用品配备、档案收集整理等费用支出,为调解仲裁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土地矛盾纠纷情况分析
近年来,安康市不断完善“镇村调解、县区仲裁、司法保障”的多元调处机制,始终坚持“依法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的工作举措,持续加大矛盾纠纷调处力度,推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持续向好。以下通过近三年调处的2153起纠纷案件,对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领域矛盾纠纷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
(一)矛盾纠纷类型
1.土地承包纠纷。一是在土地承包期间,尤其是1982年进行的第一轮土地承包时,部分农村基层干部对政策法规把握不精准,存在违规操作等情形引发的纠纷,如在承包期限内收回承包地、随意调整承包地等行为。二是部分农户确权登记证书记载的承包户人员信息、四至边界、地块权属等信息与现有状况不符,且镇村未按照程序进行纠错变更引发的纠纷。三是部分农户外出务工和进城落户等原因转让承包地和自愿退出承包地,后因国家政策调整,又想返乡继续承包原有土地引发的纠纷。近三年调处的以上类型纠纷案件共1136件,占比53%。
典型案例:A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受理了一起因互换承包土地而引发的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的焦点由最初的案件本身,外延到签订的合同中载明的地块信息与土地经营权证不符等多个方面,案件“陷入僵局”。接到A县协助仲裁的诉求后,市农机农经站邀请全市多名资深仲裁员,召开专案研讨,与A县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一起分析“案情”,逐条对照适用法律法规。A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开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双方当庭提交证据、进行了答辩。仲裁委根据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原始资料作出了仲裁裁决,并要求根据合同原始地块信息重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当事人双方均未提出诉讼,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
2.土地流转纠纷。一是流转双方以私下口头协议流转或签订的流转合同内容不完善、超年限等不规范问题引发的纠纷。二是流入方因经营不善导致连年亏损,缺乏相应防范和
监管措施,拖欠流转费引发的纠纷。三是部分镇村为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要求集中流转土地,但未召开村组会议或签订流转委托书引发的纠纷。近三年调处的以上类型纠纷案件共679件,占比32%。
典型案例:B县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发展粮油种植,该村在未取得村民书面委托的情况下,直接与合作社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后因该合作社经营不善,拖欠土地流转费用问题引发了矛盾纠纷。该县仲裁委受理该起纠纷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要求对有真实意愿土地流转的农户,由该村与农户分别签订符合实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在镇政府备案登记,按程序报相关部门登记备案,确保农户和经营主体双方权益得到保证。对不愿土地流转的农户,经双方协商,可在结清以前所欠土地流转费或退还已经支付多出的土地流转费后签订流转终止合同,将土地归还农户自行耕种。仲裁委通过调解,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
3.其他类型纠纷。一是国家或集体项目建设征收农户土地,因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引发的纠纷。二是镇村在落实撂荒地治理过程中,要求代耕代种但未取得承包农户同意引发的纠纷。三是农户跨村跨区域移民搬迁,因镇村政策把关不严,出现“两头挂”和“两头空”情形引发的纠纷。近三年调处的以上类型纠纷案件共计338件,占比16%。
典型案例:甲村杨某出嫁到乙村后,取得了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承包地,后因甲村娘家土地被征收,杨某主张被征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并要求继承母亲所享有补助费
份额引发了矛盾纠纷。甲村调解组织受理该起矛盾纠纷后,认为杨某出嫁后,在新居住地乙村取得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承包地,同时也就丧失了甲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所以不能享受被征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后杨某在该村的调解下,放弃了诉求,化解了矛盾纠纷。
(二)矛盾纠纷原因
1.国家政策调整。在土地一轮承包时,因税费重,农产品价格低等原因导致部分农户不愿意种地,选择外出务工和经商,自愿将土地转包给其他农户,由于转包不规范且无转包合同,而现在国家出台的种粮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优惠政策,以及农产品相对升值,导致部分农户又想返乡承包土地而引发纠纷。
2.农户法治意识不强。部分农民文化程度和知识水平不高,合同履约能力不强,习惯于口头协商和感情用事,因缺乏规范的书面协议,一旦出现分歧或一方出尔反尔,双方各执一词,没有依据。同时,签订的合同内容简单,留有空白,存在歧义,致使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引发纠纷。
3.土地承包管理不规范。基层农经部门在履行土地承包经营管理职能过程中,流转交易服务能力不足,致使农户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过程中缺乏有效指导,出现合同不规范问题。同时,土地流转风险防范制度不健全,如部分县区未出台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和流转费履约保证保险制度,致使农户流转土地缺乏事前和事中监管,增加了矛盾
纠纷发生的潜在风险。
(三)矛盾纠纷化解途径
1.自行协商。协商是指当事人在发生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争议。这是解决矛盾纠纷最基本、最常见的方法。但由于缺乏中立的第三方进行主持,双方当事人很难形成公平公正的协商结果。
2.请求调解。调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后,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讲理劝说,分清是非,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这是解决土地矛盾纠纷最直接、最重要的方式。但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导致调解结果往往难以执行。
3.申请仲裁。仲裁是我国在特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体制的前提下,为解决农村土地矛盾纠纷的“准司法”方式,与诉讼相比,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不仅省时、省钱,而且程序简便,处理争议较快。但因土地仲裁法律宣传不够深入,部分农民对申请仲裁的条件和程序不清楚,往往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矛盾纠纷,导致仲裁的作用不够突出。
4.提起诉讼。诉讼是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终极途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的判决结果具有强制力,有国家强制力做后盾,对当事人最终权利的实现有较充分的保障。但诉讼相对于调解和仲裁而言,成本更高,程序更为复杂,因审理期限较长,容易延误农时,使矛盾纠纷不能及时有效化解。
三、主要做法和特色亮点
为充分发挥调解仲裁机构定纷止息的作用,确保农民群众反映的问题“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我市各县(市、区)不断积极探索新路径,总结新模式,为全市做好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工作提供经验和样板。
(一)创新仲裁庭审新模式。为实现“庭审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安康市岚皋县探索创新“流动仲裁庭”工作新模式,将“坐等办案”变为“流动庭审”,将仲裁庭搬到了基层,搬到群众“家门口”,既方便了当事人就近、就地解决矛盾纠纷,也提升了基层干部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又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法律法规,增强了农民群众的依法维权意识。
(二)建立司法协作新机制。为实现把纠纷解决在当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的目的,安康市汉滨区联合区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源头预防化解的实施方案》,从健全对接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流程、形成沟通机制四个方面强化司法沟通协作,加强源头预防治理,推动矛盾纠纷在法治轨道上及时有效解决。
(三)构建基层调解新格局。为全面建立矛盾纠纷多元调处机制,安康市镇坪县探索建立“无忧调解超市”工作法,充分整合镇调解委员会、综治中心、司法所、基层派出所、基层法庭、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及各村调解小组等资源,构建矛盾纠纷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的基层调解新格局,推动形成政府支持、部门助力、群众广泛参与的“大调解”
工作体系。
四、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市在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保障承包农户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发展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仲裁机构的社会认知度较低。尽管涉农县(市、区)均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但因仲裁机构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被误以为仅仅是农经部门的职能,导致地方党委、政府关注和支持力度不够。同时,基层农经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宣传不够深入,仲裁机构的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偏低,农民群众未能意识到通过调解仲裁途径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意义。
(二)调解仲裁的案件质量不高。虽然我市每年调处了大量土地承包经营矛盾纠纷案件,维护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但是在案件结构和质量上存在一些不足,如存在案件文书格式不规范,案卷资料不完善等问题,尤其是镇村调解案件资料,未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制作文书。同时,部分县区未将案件办案情况同步录入到土地仲裁管理平台,未达到调解仲裁工作信息化规范化要求。
(三)人员队伍的专业素质不强。调解员和仲裁员既需要具备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规知识,又要具备各类民事法律知识,还要通晓农村民俗习惯和具备较强的说服劝解能力,
是一种专业素质要求很高的职业。目前,我市基层农经队伍不稳定,调解仲裁人员往往身兼数职,能力素质良莠不齐,且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专业人才匮乏,很难满足当前错综复杂、日益增长的土地矛盾纠纷化解需要。
五、对策和建议
针对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形势,今后要在加强宣传、完善机制、业务培训上下功夫。
(一)加大宣传力度,凸显仲裁作用。充分利用微信、抖音、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介平台,广泛宣传《陕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农民采取调解仲裁的方法解决矛盾纠纷。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做好汇报,争取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把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机构的作用充分体现出来,全面提升调解仲裁工作在农民群众中的威信和社会影响力。
(二)规范仲裁程序,提升案件质量。建立完善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工作指引和示范章程等制度,严格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律文书示范文本》要求,规范制定法律文书材料,从案件受理、调解仲裁、文书送达、案件回访、立卷归档等各个环节都严格操作规程。对所有仲裁案卷及时进行整理归档,形成纸质、影印、实物和电子等档案,充分应用土地仲裁管理平台,规范上传相关文书资料,全面提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工作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三)强化业务培训,增强队伍力量。定期组织调解仲裁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学习土地承包经营法律法规知识,增强专业素养和依法析理、定纷止息的能力。探索通过统一招录、政府购买服务、返聘退休法官、监察官等方式吸纳法律专业人才,选优配强仲裁队伍力量。严格执行仲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制度,完善调解仲裁人员办案补助机制,保障日常办公、学习培训、办案补助等费用,确保有充足的工作经费和高素质的业务人员开展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