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运输合同 篇1
( )海运计字第 号
根据经济合同法和省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简称甲方)向省交通厅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托运 货物,乙方同意承运,特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约,具体条款经双方协商如下:
一、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 吨位船舶一艘(船舶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 港运至 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二、货物集中:
甲方应安乙方指定时间,将 货物于 天内集中于 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五天内派船装运。
三、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于 小时内装完货物。
四、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 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三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五、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 方负担。
六、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 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 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0.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七、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 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八、运输费用:
按省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 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 ),全船运费为 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省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九、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 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十、附则: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如有未尽事宜,得按省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规定和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协商办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25运输合同 篇2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甲方拟在龙冈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理处)并交由乙方承包经营,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经营授权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_________区(包含_________区各乡镇,市区除外)开展危险品运输业务洽谈工作。
甲方授权乙方在_________区(包含_________区各乡镇,市区除外)开展普通货物运输业务。
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甲方的标志标识。
分理处承包利润分配方式采取保证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
二、优惠条款
甲方批准给乙方_________元每月的专业物流交易网会员资格(在甲方与物流交易网合作期内)。
乙方分理处一年内完成业务量达成__________万以上并且安全无事故或纠纷的,甲方在乙方的上交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对乙方的奖励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为乙方提供公司宣传资料。
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在分理处的前期业务开展进行全面的指导并给以大力的支持。
乙方积极宣传推广甲方分理处业务,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业务接洽时必须以甲方分理处员工身份来进行交流。
在乙方接到长期运输业务或批量的运输业务后,由乙方起草合同,甲方给予审核,签定合同时加盖甲方合同章。具体的运输由乙方实施,责任亦由乙方承担。
分理处在招聘员工时必须经过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任用。
合同期内分理处的各项支出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为经营者也是_________分理处的负责人。
乙方有权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需要设置分理处的内部机构。
乙方有权按规定任免分理处中层干部。
乙方有权决定企业工人工资的分配方式。
乙方不得私自承接零散业务或单次运输业务,乙方所承接的业务必须以甲方分理处名义。
所有承运乙方业务的危险品车辆,必须经过甲方审核并与其签定承运合同和责任状,同时按照甲方规定办理各种保险。乙方不得私自寻找车源,由此造成的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分理处办公场地的`先期开办费用。人员工资及水电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资金结算方式
甲方依据运输合同和派车单与乙方结算。
乙方按照运费总额的7%上交利润给甲方。
结算时间按月计算,每月的3号前结清上月费用。
五、违约责任
甲方必须全力支持乙方的合法工作,全力协调所需危险品车辆,如因甲方故意行为有损乙方利益的,甲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在接到乙方业务报审申请时,必须在一周内作出审核意见,如因甲故意拖延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客户运费采取汇至甲方账户的,甲方必须按时按标准支付给乙方,不得无故截留或挪用,否则,甲方承担10%赔偿。
如乙方私自承接单次运输业务,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并要求乙方给予本次运输费用的10倍赔偿。
乙方不得擅自超出授权范围开展业务,确因特殊情况的,乙方可在征得甲方许可的情况下方可开展。否则,乙方承担预接洽业务总额的5%的罚款。
乙方必须加强人员及车辆的管理,确保安全规范操作,因违法违规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第一年的业务基数为_________万元,如未完成,上交部分由乙方补足,如连续两年无法完成的当年基数的,甲有权利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乙方必须对甲的各种资料及数据保密,否则甲方有权追偿乙主的损失。
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或变象以分理处员工以外的身份承接业务,本协议因任何原因未能履行到合同约定期限而终止后,乙方在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业务同样或类似的经营活动。
在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或一方认为需要终止,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在双方认可的前提下,在双方财务结算完毕。各自责任明确履行之后,可终止协议。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终止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在本协议期满时,如双方同意,可续签本协议。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可以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
乙方必须因乙方原因导致
六、争议解决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签字)
地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电话:____
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
2025运输合同 篇3
托运人(甲方): 承运人(乙方):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危险化学品运输合同
托运人(甲方): 住 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负责)人:
承运人(乙方): 住 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危险化学品运输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托运物名称、规格、数量(根据合同实际情况确定)
2. 托运货物形态及包装方式:
2.1形态:(⑴固态;⑵液态;⑶气态;⑷液化气态)
2.2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确保托运物不损坏、不泄露、不污染环境。包装方式:⑴整装;⑵散装;⑶集装箱)
2.2.1 整装货物的包装由甲方提供,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
2025运输合同 篇4
购销水泥电杆协议
甲方:石阡电信分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永红电杆厂(周永红、吴朝芳) (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快甲方通信线路灾后恢复工作,甲方向乙方预购一批水泥电杆,经双方共同就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购买水泥电杆一批,经双方协商确定价格:7米电杆280元/根,8米电杆320元/根,结算时以实际使用数量计算,甲方自行运输电杆价格。
二、乙方保证电杆质量要求,坏杆、痕迹杆、不符合标准杆(大小、长短)以及无2米记号线的电杆,甲方拒绝接收。
三、乙方负责电杆上车和水泥电杆运送到甲方指定地段处,无论路程远近(有公路,通车)。
四、乙方负责水泥电杆以及车辆运输安全工作,电杆、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安全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五、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2025运输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特签定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同事项
1、经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自购符合营运条件的________牌车辆,车牌号___________,发动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__,吨位________,与甲方合作经营货物运输。上述车辆合作经营手续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所属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2、本协议书不是劳务合同,也不是劳动合同,乙方及乙方所聘请、雇佣的人员不属甲方职工,不能享受甲方职工待遇,与甲方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
二、合作期限
双方的合作经营期限从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三、管理费用
1、乙方自购车辆,产权、使用权归乙方所有,车辆管理权归甲方所有,由甲方提供信息平台,标榜“诚信经营、创造价值”的原则。为方便统一管理,车辆的户主名称应为甲方的名称。
2、经乙方同意,在合作经营期间,乙方每月5号应按时向甲方交纳车辆管理费________________元/辆。并按规定承担与甲方经营期间,因从事营运业务时产生的合理的相应费用。车辆每年的保险项目必须在车籍所在地进行投保。驾驶员或业主每月应准时参加公司(时间:25号/月)组织的安全学习会议。无故不参与者一次罚款__________元。
四、车辆的维护、管理
每季度一次的车辆二级维护,乙方应按甲方统一规定的厂家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乙方要按时对车辆进行综检、年审,为此产生的罚款由乙方自己承担。
五、车辆保险
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等其他险种都由公司保管,如乙方有需要,可以向甲方借用,但是必须按时归还,一旦遗失,或者因没有按时归还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保险到期的车辆应到公司规定的保险公司统一购买,不得脱保。
六、投诉及事故处理
1、乙方经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时,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及相关部门报告,甲方可协助乙方对事故进行处理,并可根据乙方当时实际经济困难情况,给予垫付直接经济损失的15%,乙方必须在两个月之内归还甲方所垫付的费用,但甲方的实际使用费用由乙方承担。
2、发生上述事故而产生的有关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行为而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作经营期间,如乙方被客户投诉或因违法、违纪、违章被有关部门通报、曝光或作其他处理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甲方和相关部门接受处理,若由此而损害甲方利益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七、协议解除及违约责任
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
1、乙方逾期缴纳经营管理费用的;
2、乙方有破坏甲方工作秩序、损害甲方声誉或其他利益的行为;
3、乙方违反交通法规或其他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处理的;
4、乙方擅自将车辆交由第三人运营的;
5、乙方擅自转让、转租、转借车辆或甲方提供的证照的;
6、乙方车辆保险在异地投保的;
7、乙方有违反本协议书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8、乙方有上列情形之一,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以通知形式直接终止本协议书的履行,并同意甲方有权收回甲方提供的相关证照。
9、甲方解除协议或终止履行协议的通知到达乙方时即时对乙方产生约束力,乙方应当按照上述约定及时办理转户手续。
10、乙方应承担因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可得利益、甲方律师的代理费用等。
八、其他约定
1、乙方与甲方合作经营期间,若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的,保险公司理赔的费用应当直接转入甲方账户,该款项应当首先保障对受害人的合法赔偿,剩余的受益在乙方不欠甲方有关费用时退还乙方。
2、乙方与甲方经营期间,车辆发生丢失、毁损等风险责任由由乙方承担。甲方协助乙方与相关部门作好善后处理。
3、乙方因违法经营或者涉及刑事被司法部门追诉的,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
4、乙方承运货物过程中,如出现货差、货损等情况,货方要求赔偿时,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没有任何责任。
5、协议期间,乙方自行招聘的驾驶员、押运员等的情况必须经甲方审查同意并备案,且证照齐全。其因病、伤、残、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6、如遇“地震、洪灾、雪灾”等自然灾害和一些特殊情况时,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对车辆的调配、使用,事后按政策性处理。
7、乙方凡向甲方借用的各种车辆资料,如不能如期归还或者遗失的,影响正常事务的办理,为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己负担,甲方概不负责。
8、甲方于每月25日召开安全会议,车主和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没有参加会议的,每一次罚款__________元。
9、本协议书签定前,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及其含义都已准确理解,自愿签定并愿意完全按照约定条款履行本协议书。
九、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上诉。协议随着国家政策性变化进行相应的修改。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_(盖章)
地址: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法人代表: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2025运输合同 篇6
甲方(托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_____有关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下:
一、合同期为一年,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到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为止。
三、甲方的义务
2、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运费。
四、乙方的义务
1、按照运单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2、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如出现此类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五、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1、运费按乙方实际承运货物的里程及重量计算,具体标准按照运单约定执行。
2、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应向其索要收货凭证,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持收货凭证与甲方结算。
3、甲方对乙方所提交的收货凭证进行审核,在确认该凭证真实有效且货物按期运达无缺失损坏问题后10日内付清当次运费。
六、甲方交付乙方承运的货物均系供应客户的重大生产资料,乙方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确保货物按期运达。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逾期运达的,如客户追究甲方责任,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期运达目的地时,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相关证明,以便甲方与客户协调。
七、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问题,乙方应按照以下标准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1、货物灭失或无_____常使用的,按运单记载货物价格全额赔偿,如运单未记载价格的,按甲方同类产品出厂价格赔偿。
2、货物修理后可以正常使用且客户无异议的,赔偿修理费(包括换件费用、人工费及修理人员的往返差旅费等)。
八、出现合同第七条情况导致货物逾期运达的,乙方除按该条规定承担责任外,还应当同时执行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_____规定办理,发生争议提交北京_委员会按其_____规则进行_____。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发货人:________________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025运输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已达成协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__的运输委托给乙方,合同期为__年。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为止。
二、货物的起运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上述合同期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瓷土,运输方式为汽车公路运输,具体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运费、到货地点、收货人、运输期限等事项。由甲、乙方双方另签运单确定,所签运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甲方的义务:
1、甲方至少提前8小时以电话或书面传真形式向乙方发出运输指令,通知内容包含发运时间、运输方式、货物名称、数量;并准确提供发运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联络方式方法等信息。如发生特殊情况,甲方在乙方派出车辆前3小时有权对合理的内容进行变更。
2、甲方保证所托运的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
3、甲方负责对乙方有关责任人和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运作要求培训。
4、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人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五、乙方的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乙方应及时操作转运货物,安全、准时、准确地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并派送到指定地点。
2、司机把货物送达目的地后,若客户对货物有任何意见,司机绝对不可以与客户发生争持,应立即与乙方负责人联系,并将事件及时回报给甲方。
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附件中所列运输时间执行,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订时间到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向甲方汇报并进行处理。若甲方调查中发现有不合实际的情况,有权做出处罚。
4、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被盗、丢失、淋湿、货损、交货不清、货物破损等,概由乙方负责。
5、由于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由于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造成甲方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6、甲方若委托乙方代办货物运输保险,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保险,并对投保的货物承担全部的责任。
六、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1、当乙方接受甲方托运,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保证金.待运输业务完成后甲方会将费用一次性付清给乙方。
2、运费按收货方实际承运货物的里程及重量计算。
七、甲方交付乙方承运的货物均系供应客户的重大生产资料,乙方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确保货物按期运达。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逾期运达的,如客户追究甲方责任,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期运达目的地时,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相关证明,以便甲方与客户协调。
八、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缺失、短少、损坏等问题,乙方应按照以下标准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1、货物丢失或无法正常使用的,按300元/吨照价赔偿。
2、货物修理后可以正常使用且客户无异议的,赔偿修理费(包括换件费用、人工费及修理人员的往返差旅费等)。
九、出现合同第七条情况导致货物逾期运达的,乙方除按该条规定承担责任外,还应当同时执行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2025运输合同 篇8
甲方(采购方):
乙方(供货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关于玻璃钢扬程管供货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供货内容甲方向乙方采购货物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如下表所示。
二、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按国家或企业标准设计生产,玻璃钢扬程管外观颜色为乳白色、完整无损、无气泡、法兰与管道接缝处无裂口、管道内壁已脱膜,按甲方要求进行装货。管材应严格按照说明正确安装、操作、存放,玻璃钢管、型圈保证在________年内良好运行。在质保期内,若遇玻璃钢扬程管、型圈无法正常使用,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到甲方现场及时维修;若是管道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更换。辅件如型圈损坏(操作不当或人为损坏除外),乙方为甲方负责更换;保修期之外提供最低优惠的有偿终身维护。
三、供货要求、供货细则乙方在保证货源充足的前提下,甲方自起到日内派专人专车前往乙方厂内拉走该合同签订的`管材数量(其中第一车970根玻璃钢管于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拉走),若遇雷电、大雨、暴雪等恶劣天气,可顺延拉货期限。乙方安排工人装货,在装车过程中,甲方材料员负责挑选合格产品进行装货,不合格的不予装车。
四、付款方式货物总价款为元(写:)。确定供货日期后,甲方一次性付完乙方货款,乙方收到货款后,开始备货。
五、资料提供质量证明文件,至少应包括:设备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六、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否则后果自负。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财务部一份、档案管理部一份,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结果可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方式予以书面确认,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事项乙方所供货物为全新管材、不存在遗漏配件安装,符合验收质检标准,符合甲方要求为合格产品。若甲方在使用过程中,遇到货物因质量问题、管材连接处漏水导致甲方工程无法运转,乙方无理由更换,由此产生的其他设备的安装工费由乙方负责,每人每天按150元支付。
甲方(公章):_________
__年__月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年__月__日
2025运输合同 篇9
甲方(承运方):
乙方(托运方):
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包车协议书:
一、甲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乙方提供 座客车 部,从河北省廊坊市 承运 人到 省 市 县 乡(镇),本次包车业务中, 部为往返运输,运价为 元/部,小计 元, 另 部为单程运输,运价为 元/部,小计 元;运费全额为 元。每部车预交定金 元,定金交款日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前运费全额交清。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1) 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收取定金和全额运费,如无乙方违约情况发生,定金冲减运费总额,如发生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和金额足额交清运费,甲方有权拒绝退还定金。
(2) 如发生乙方责任造成的超过约定起止点、或超过约定人数、或超过约定的单程运输车数、或甲方车辆等人时间过长等乙方违约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国家规定或双方协议追加运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继续运行。
(3) 乙方必须保证甲方的人员、车辆、财务在卸载地点(包括往返运输的回程起运点)的绝对安全。如发生在上述地点的甲方人员伤亡、车辆损坏、财务损失(甲方自身原因除外),甲方有权拒绝继续运行,并要求乙方立即协助调查事件,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情形严重的,甲方有权请求司法保护。
2、义务
(1) 甲方在按约定收取全部运费后,必须按约定的时间、起运点、车型、车数提供完好的车辆,并安全运行。
(2) 一旦发生甲方责任事故,造成乙方乘客伤亡的情况,必须严格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规定,积极抢救伤员,按交通事故处理机关的载定,及时对乙方乘客进行经济赔偿。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 在按约定交清全部运费后,有要求甲方按约定将乙方乘客安全运输的权利。
(2) 一旦发生甲方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乙方乘客伤亡和滞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积极抢救伤员和继续安全疏运被滞留的乘客,并严格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规定,以及交通事故的'载定,及时对乙方乘客进行经济赔偿。
2、义务
(1) 按约定及时足额交清定金和全额运费。
(2) 严格按约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乘客上、下车,维护好发车现场秩序,如发生超过约定起止点、或超过约定人数、或超过约定的单程运输车辆、或造成甲方车辆等人时间过长等乙方责任的违约情况,乙方应积极与甲方协商,并按国家规定或双方协商及时追加运费。
(3) 乙方必须保证甲方人员、车辆、财务在卸载地点(包括往返运输的回程起运点)的绝对安全。如发生在上述地点的甲方人员伤亡、车辆损坏、财务损失(甲方自身原因除外),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调查处理事件,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情形严重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具体包车的时间和车次安排
以起运前两天双方协议的运输计划为准,此运输计划文字和表格形式作为本协议书附件。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涉及的相关经济内容履行终结为止。
六、本协议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壹份,甲方报公司备案壹份。
附件:1、包车计划壹份。
2、乙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
2025运输合同 篇10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业务模式
甲方根据业务当天______采购实际情况以《物流发货单》的方式通知乙方去甲方指点供货单位提货,乙方根据甲方《物流发货单》,《货物提单》上的货物名称、规格、产地、数量跟实物确认无误后进行装运货物,并运到甲方指定地点。
第二条货物运输定价
自合同签订生效当年为人民币______元/吨,以后年份运费随行就市。甲方除支付上价格外,不再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装车、转运、卸货等产生的费用),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货物验收要求
乙方根据甲方供货单位拿《货物提单》,核实两张单据跟实物无误后,将《物流发货单》盖章后回传甲方指定地点,如发现其中单据跟实物不符应立即通知甲方相关负责人,否则相关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四条货物起运地点
货物起运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货物到达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货物承运日期及到达时间
承运日期:乙方根据当天《物流发货单》上面的日期,将货物安全及时的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如逾期未将货物及时送达目的地,视为乙方违约,因此给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另行组织运输工具所支付的运费的差额、甲方因违约给第三方的赔偿,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由乙方承担;乙方派出的运输工具和人员的行为视为乙方的行为,因此给甲方或者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货物运到期限:货物必须在拿取货物提单的第二天上午______之前送到货物指定地点。
第六条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乙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出现货物毁损、丢失,调换等。甲方有权根据该批货物的当时购买的市场价值提出全额赔偿,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并解除合同,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七条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乙方将货运到甲方指定地点,甲方仓库管理人员在《物流发货单》上签字盖章后,乙方司机凭《物流发货单》去甲方财务办公室结算,每月______日和______日为结算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八条各方的责任、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
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甲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乙方,并相应支付给乙方所需费用。
2、因甲方原因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人的,乙方必须妥善保管好货物,并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甲方保证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关单据时在结算日及时结算运费给乙方,乙方不得以甲方未支付运费或者甲方许可的费用为由对运输货物进行留置,必须将所运货物交付给甲方指定的人和指定的地方。
4、货物到达甲方运输目的地,在乙方运输司机的配合下,甲方应积极组织人员进行货物卸载,其吊装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的责任
1、乙方收到甲方的《物流发货单》后,应根据《物流发货单》上的联系方式去甲方供货单位提货,提货时结合《物流发货单》上的名称,数量,规格清点货物,如发现数量,名称,规格,材质与实际不符,应及时通知甲方。
2、乙方作为甲方运输合作单位,对甲方的货物有优先承运权;不得推脱运输。
3、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赔偿责任。
4、司机把货物送达目的地后,若客户对货物有任何意见,司机绝对不可以与客户发生争持,应立即与乙方负责人联系,并将事件及时回报给甲方。
5、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附件中所列运输时间执行,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订时间到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并说明原因,若甲方调查发现有不属实的,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6、乙方货物装运过程中应将该批货物的《材质证明书》,铭牌等随机文件交给甲方收货人员。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每次发货前,甲方提供准确《物流发货单》,作为乙方去甲方供货单位作为提货依据,由于乙方未按提单要求清点货物的数量,规格型号、材质及产地提货导致运输出现错误,其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2、因甲方提供资料不齐全而导致乙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送达,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甲方所提供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地址有误,必须及时与甲方联系寻求解决办法。否则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错运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乙方必须无偿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货物过期到达,超过上双方所约定的时间(且没有取得甲方的认可),每次乙方需支付给甲方人民币___元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但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交货延误,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放宽到货时间。
5、乙方如在一个月内有三次推托运输业务,甲方视为乙方单方终止本合同,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十条:变更与终止
1、合同如有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承担合同终止前本合同规定的双方应该履行而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3、合同如需提前终止,须双方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纠纷处理
若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产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1、甲方的职工的权限只是监督乙方履行本合同,无权对合同的作出任何修改,更无权收取合同项下任何金额。如果确有必要对本合同作出修改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必须由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才具有法律效力,所有现金必须进入甲方的银行帐户,所有票据必须有甲方行使票据权利方为有效,否则均不视为甲方收到此款项,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免除乙方付款的责任。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传真件与原件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与本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物流发货单》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025运输合同 篇11
甲方:安徽省XX市万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工程施工地段,连云港江庄采石点——滨海港。
根据对工程直接性操作,需乙方组织施工车辆,双方应在平等互惠互利基础上,确保工程按期安全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规定,明确双方在合作权利、经济义务责任,经双方充分协商为此签订合同条款如下:
一、运输价格及付款方式
1、石料运输价格每吨___元,运距为___公里。
2、甲方提供的采石装卸地点,必须保证在双方约定的164公里之内(下货点除外)如超出约定里程,甲方按原定价格比例(每公里0.2元/吨)无条件承担支付给乙方。
3、付款方式:凭甲方地磅单,按吨位每____天结算一次,甲方不得跟乙方车辆驾驶员或车主单独结算,一经发现造成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一切经济损失。
二、甲方职责
1、甲方必须保证乙方运输总量不低于20辆车运输12个月,并保证乙方每日每辆运输车正常运输2趟。
2、甲方应确保乙方车辆在装下场地及沿线道路等方面畅通并帮助乙方办理与装、下场地及沿线路段的.一切通行手续(费用由甲方负责,对沿线路段的交通、交警、路政、市容等管理部门不能有任何干扰扣证、扣车等行为出现,一旦发生所有费用、损失均甲方承担,包括过路费。)
3、如甲方每天不按时结算运输款,造成停工因素,甲方应付乙方车辆每天、每辆停工损失费____元。
4、如甲方在施工中造成乙方停工(不得超过24小时)超越24小时甲方应付乙方每天、每一辆车____元(恶劣天气除外)。
5、甲方因政府事宜需停工,应提前通知乙方,甲方需要车辆,提前五天通知乙方。
三、乙方职责
1、乙方确保甲方所需要车辆在甲方工地施工。
2、乙方车辆进入场应听从甲方指挥和调动,如不听从指挥造成损失乙方负责。甲方指挥不当造成损失甲方负责。
3、乙方车辆在运输过程中,不得偷卖甲方货源,一经发现罚款所装货源的伍倍,(如特殊情况造成甲方货源无法到达卸货点,甲方得追究乙方责任。)特殊情况,如:交通事故。
4、如乙方车辆出现交通事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处理。
5、自合同签订后,乙方应___天内保证车辆进场。
7、乙方担任起一切运输责任,杜绝施工途中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触犯合同条款影响施工队正常生产造成恶劣影响一次性罚款10000-50000元,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肇事者应受法律制裁与罚款。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补充。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在合同期间,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持方赔偿经济损失_____元。
六、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补充协议: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2025运输合同 篇12
订立合同双方: 托运方:____________; 承运方:____________。 托运方详细地址:____________ 收货方详细地址:____________ 根据国...
订立合同双方:
托运方:____________;
承运方:____________。
托运方详细地址:____________
收货方详细地址: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
│ 货物编号 │ 品名 │ 规格 │ 单位 │ 单价 │ 数量 │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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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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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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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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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 货物起运地点____________
货物到达地点____________
第四条 货物承运日期____________
货物运到期限____________
第五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________
第七条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________%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________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它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送……等单位各留一份。
托运方:______ 承运方:______
代表人:______ 代表人:______
地址:________ 地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 电话: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 开户银行:____
帐号:________ 帐号: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订
周记
2025运输合同 篇13
根据经济合同法和省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向省交通厅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托运__________货物,乙方同意承运,特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约,具体条款经双方协商如下:
一、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________吨位船舶一艘(船舶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________港运至______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二、货物集中
甲方应安乙方指定时间,将__________货物于__________天内集中于__________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五天内派船装运。
三、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于小时内装完货物。
四、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三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五、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__________方负担。
六、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_________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_________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0.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七、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__________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八、运输费用
按省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______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____________________,全船运费为__________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省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九、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__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十、附则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__________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如有未尽事宜,得按省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规定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协商办理。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合同管理机关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甲方(托运方):
地址:
传真:
乙方(承运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货物提供公路运输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承运货物及起止地点
1.1、 托运的主要货物为:、
包装:甲方确保产品符合有关国家规定的标准包装。
属性:化工产品
1.2、 货物的起运地点:
1.3、 到达地点:永红化工指定的送货地点。
1.4、 甲方托运的其它货物及服务内容,以货物运单或补充协议说明。
第二条:操作流程
(1) 甲方发出运输指令(2)乙方回复认可书(3)甲方装货(4)双方验货签收(5)发往目的地交货(6)收货单位验签(7)验收后取回单(8)将回单交回甲方(9)甲方承付运费。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3.1、甲方至少提前8小时以电话或书面传真形式向乙方发出运输指令,通知内容包含发运时间、运输方式、货物名称、数量;并准确提供发运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联络方式方法等信息。如发生特殊情况,甲方在乙方派出车辆前3小时有权对合理的内容进行变更。
3.2、甲方保证所托运的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
3.3、甲方负责对乙方有关责任人和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运作要求培训。
3.4、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人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3.5、甲方保证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关单据时及时结算运费给乙方。
第四条:乙方责任
4.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乙方应及时操作转运货物,安全、准时、准确地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并派送到门。
4.2、司机把货物送达目的地后,若客户对货物有任何意见,司机绝对不可以与客户发生争持,应立即与乙方负责人联系,并将事件及时回报给甲方。
4.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附件中所列运输时间执行,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订时间到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
取得联系,向甲方汇报并进行处理。若甲方调查中发现有不合实际的情况,有权做出处罚。
4.4、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被盗、丢失、淋湿、货损、交货不清、货物破损等,概由乙方负责。
4.5、由于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由于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造成甲方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4.6、甲方若委托乙方代办货物运输保险,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保险,并对投保的货物承担全部的责任。
4.7、乙方不得向甲方员工赠送财务,若经发现,甲方有权处理乙方未结运费。
第五条:费用及结算方式
5.1、费用的结算标准为:详见附件《志成物流货物运输报价表》
5.2、结算方法为:每月5日前结算上月发生的运输费用,乙方需交付有效作业凭证及结算汇总表,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运费,如遇节假日则时间顺延。如有扣除的款项,应在运费中扣除。货到提付运费的甲乙双方都备有底根,以便于查账。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因甲方提供资料不齐全而导致乙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送达,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甲方所提供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地址有误,必须及时与甲方联系寻求解决办法。否则损失由乙方负责。
6.2、乙方错运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乙方必须无偿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过期送达的,按甲方规定条列处理。如果造成货物误收而丢失,乙方应照价赔偿。
6.3、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货物过期到达,超过《公路运输价格表》上双方所约定的时间(且没有取得甲方的认可),每次乙方需支付给甲方人民币100元的违约金。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交货延误,影响执行合同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放宽到货时间。
6.4、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不在合作,双方在一个月内结清所有运费。
第七条:文本及时效
7.1、本合同签订时,双方必须出具法人资格文件合其他注册资料。如属法人委托人签署的,应有法人委托书原件。
7.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7.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5、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为试用期,试用期内,如乙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15天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未结运费。
7.6、本合同全部内容属商业秘密,双方均有责任保守秘密。
第八条:变更与终止
8.1、合同如有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2、本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承担合同终止前本合同规定的双方应该履行而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8.3、合同如需提前终止,须双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纠纷及其仲裁
若合同在履行中产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甲方(即托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即承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方与乙方的共同协商,在遵循《合同法》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发往全国各地的货物交给乙方承运事项制定如下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发往全国各地的货物交给乙方承运;
二、甲方将货物交给乙方承运时,须提供货物运输途中所需要的所有合法手续,以及规范、安全的货物包装,并不得将国家违禁物品(含各种易燃易爆物品)夹带货品中,否则由此造成所有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将货物交给乙方承运时,须按货物实际价值自行购买保险,或由乙方代为办理购买保险,否则由此产生货损、货丢,乙方不承担全部责任;
四、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包装损坏、货品损失等情况必须经收货人、送货司机(或者到达货站经手人)共同签字出具书面证明,必要时由收货人扣押送货车辆或扣除到货应收运费等;如未有签字证明,则乙方可拒绝赔偿;
五、如果出现货物安全及时到达甲方指定地点而未能收取运费等应收费用,乙方可视情形扣押货物并达到一个月期限后自行处理;
六、货物从承运之日起有效查询日期和索赔期在四十五日内,过期乙方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货物承运价格以及到货时间可由甲方与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协商确定,具体数量、金额、送货事宜等以每次乙方提货后所签的由乙方提供的《货物托运单》为准,并以此作为查询、索赔、结算等实际操作的依据;
八、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十、如有出现合同纠纷,在协商解决的基础上按《合同法》处理;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
甲方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
甲方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
乙方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
乙方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025运输合同 篇14
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对运输最基本的需求就是:受到尊重、保证安全,这是从事海上客运的企业所必须满足的。但是,海上客运的安全状况却不容乐观。因为海上旅客运输的运输环境复杂,自然条件、船舶的技术状况以及船公司的管理水平等都可能成为影响海上客运安全的不良因素,从而使得选择海上客运的旅客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在人身权益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为了更好地维护旅客的利益,在海上旅客运输中建立承运人强制保险制度是最为可靠和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概念辨析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保险对象、保险责任和保险险种。保险合同的签订不管投保人和保险人是否愿意,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的保险。保险人有接受投保的义务,投保人有投保的义务,强制保险只能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开办。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和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是强制保险的两种形式。
(一)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论投保人是否履行投保手续、或交纳保险费或者履行续保手续,保险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依法当然发生。我国现行的铁路、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均属此类保险。这种类型的强制保险现在适用的范围愈来愈小,不具有普遍意义或者代表性。
(二)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
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而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保险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之后发生。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若投保人不依法投保,保险的效力并不当然发生,但法律对投保人不投保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制裁。法律制裁不投保的投保人之目的,在于迫使符合强制保险条件的投保人投保法定的强制保险。
目前,在海上旅客运输中,因为以自愿为基础的保险制度难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保护受害人利益的政策目标,承运人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就其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投保,那么对受害人(旅客)而言,其利益即得不到充分保障。③所以,在海上旅客运输领域,国家为贯彻保险的基本目标,应推行对受害人(旅客)的法律保护措施,以强制性为本质特征,要求承运人必须就其营运中对旅客所造成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进行投保。适度推行强制保险,具有广泛和重要的适用的价值,有利于保险的基本政策目标的实现,也符合强化保护受害人利益的需求。
二、 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保险的性质
依据《雅典公约》和国内法律的规定,一旦发生海上客运事故,承运人将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保险的性质是责任保险。《保险法》中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意义在于:第一,具有分散责任的功效,将集中在一个船东或一个航运企业的责任,分散于社会大众,做到损害赔偿社会化。第二,实现民事责任的基本目标——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民事责任的首要功能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海上旅客运输强制承运人投保责任险,可以使旅客获得及时的赔偿,特别是在承运人清盘或破产不能对旅客承担赔偿责任时。第三,应付索赔的便利。在责任保险中,旅客可以直接诉讼,这使得旅客对保险人有直接请求赔偿的权利,减少了索赔的烦琐。④
长期以来,在责任保险领域中,仅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一般认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仅限于非故意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合同义务的不履行而导致的赔偿责任
不得作为责任保险标的。美国作为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法院的判例绝大多数将合同责任排除于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但我们认为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责任险的标的)损害赔偿责任,既包含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又包含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应包括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定金责任以及违约补救等内容。 在现行的海商法中,虽然《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69clc)及《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及赔偿公约》(简称hns公约)及建立了承运人强制保险的制度,但其强制保险的标的只是船东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损害赔偿责任和油污损害赔偿责任而言,因为公约规定损害为“运油船舶之外”的损害,所以,承运人的责任通常仅是由单一的侵权责任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与传统理论上的责任保险的标的不相抵触。
承运人如依公约规定(如《69clc》的规定),强制投保了船东责任险,就可将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因而分散了承运人的责任,也可以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但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与承运人之间签订有旅客运输合同,一旦发生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那么承运人即违反了与旅客所订立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所规定的“保证旅客运送安全的义务”,而构成违约;同时,承运人不但侵害了旅客的生命、健康权,还构成了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这样,承运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就构成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三、我国对海上旅客运输进行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 我国虽没有加入20xx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雅典公约议定书》, 但在借鉴海上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制度意见上分歧不大, 只是在借鉴时间上存在分歧。如, 一种观点认为, 我国的海上运输制度现在没必要进行修改, 而且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 许多国家均对之采取观望态度, 在此种形势下提出与新公约接轨, 未免过于草率。待公约在我国生效之后, 再为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而修正海商法亦为时不晚。我们认为, 应该借鉴公约的合理内容, 依据我国的国情, 同时适当超前立法, 建立起我国的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我国有关海上旅客运输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基本参照了《1974 年雅典公约》,仅规定有承运人对事故承担责任的赔偿原则和责任限额,没有涉及强制责任保险和直接诉讼制度。除了责任限额的规定外,第五章的规定适用于国际旅客运输合同和中国港口间的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承担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中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46,666sdr。而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规定:“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是指案件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业过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海事赔偿案件”,并规定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的赔偿责任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显然,这与我国《海商法》第五章的规定是矛盾的,因为根据《规定》关于“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的定义,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无疑也是涉外的,46,666sdr约合47万人民币,与80万人民币的差距不可忽略。当发生此类人身伤亡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近些年来,作为海商保险立法的重要问题之一的责任保险,呈现强化并强制化的立法趋势。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越来越倾向于海上旅客运输伤亡的索赔方既可以直接向事故船的船东索赔,也可以向责任保险人索赔。日本政府已经立法给予国内海上旅客这种权利,及日本国内海上旅客可以选择向事故船的船主或责任人索赔。而且,《华沙公约》有关航空旅客运输的部分也作出了修改,这些修改给予了旅客所有的前述权利,目前在海上保险中建立第三方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问题已逐渐提上日程,该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强制保险使海上事故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可以选择向事故船舶的船东或者责任保险人索赔。
四、我国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的制度建构
航运业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对海上旅客运输进行强制保险时要注意到航运业、海上保险
业和旅客之间的利益平衡,既要考虑到航运业的国际化需求,又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为了更好地推进海上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应该解决以下问题。
(一)保险条件和形式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尚不能承受《雅典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将在下文详细论述),制定合理的国内立法成为建立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最佳选择。目前,交通部正在起草《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草案》),拟针对从事沿海旅客运输和沿海液货危险品运输的船舶引入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根据《管理规则草案》第6条的规定,没有进行强制责任保险或取得财务保证的船舶将没有资格从事沿海旅客运输。然而此草案针对的仅是沿海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对于国际线路运输并无效力。
应选择在我国《海商法》中补充强制保险制度的内容, 要求相应的海上旅客运输船舶的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人身伤亡必须进行责任保险或取得相应的财务保证。 可以采纳《雅典公约》议定书的相应规定, 对于已有效实施保险或取得财务证明的承运人, 由我国港务监督机关签发或核发《雅典公约》第四条拟规定的“证书”。对国有船舶, 如果没有进行保险或取得财务担保, 则应备有一份我国港务监督机关签发的证书, 声明该船为国有, 并在相关条款规定的限度内承担责任。
(二)投保主体
因为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可能会是巨额的,风险极大的,影响通常是多方面的,所以有观点认为应当对保险人的资格加以限定,明确投保的主体。可以仿效《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做法,立法要求承运人投保强制责任险,具体的保险人则由那些具有实力的保险人或保赔协会担任。
在海上航运实践中,经营者与船舶的所有者两者的身份一般是分开的,船舶所有人将船舶以期租或光租方式交给承租人来经营,光船承租人可以将光租的船舶再进行转租,承租人与乘客形成运输合同,在运输合同中成为承运人。承运人在整个过程中不是一个稳定的连接。如果将强制保险的投保人规定为承运人,就无法达到强制的效果。在与油污有关的国际公约中,都把船船所有人规定为强制保险的投保人。相对于承租人来说,所有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且一般情况下都具有更强的财务实力,当船舶所有人违反规定,没有投保强制险时,法律或行政法规可更好地采取惩罚的措施。
(三)合理限额问题
合理的限额,关系到保险人、投保人和旅客三者之间利益平衡问题。我们采纳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足点应以我国的理论与实践发展为基础,海商法的法律移植要以是否有利于我国海事法制目标的实现,以及能否确保我国海事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自洽性为前提,不能仅仅以同国际接轨为目标,应该坚持本土化原则。责任限额制定,要从对受害方的救济程度、航运企业的承受能力以及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出发。
依据《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的规定,财务保证的数额或保险金额应依照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额确定。秉承这一理论,在确定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的强制责任保险的财务担保的数额或保险金额时,也应按照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办理,即46,666个计算单位乘以该船舶的证书所注明的载客定额11。承运人投保的金额能否超过这一数额,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应该制定合理的限额。责任限额是保障保险人得利益的工具。许多国家都规定即使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丧失了责任限额,保险人还可以继续享受限额,所以制定合理的限额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结合我国旅客运输实际,对承运人应当施加更为严格的责任,对于因航运事故和船舶自身缺陷所导致的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对于其他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况,则改变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而提高承运人对航运安全的注意,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性,并给予受害人更为妥善、积极的保护。
2025运输合同 篇15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程顺利完成,本着互利、诚实互相的原则,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内容:
1、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负责运输。
2、乙方保证每天正常情况下,汽车维修等)。
3、甲方保证货车拉货不断(保障在路段上无阻碍),每天每台车辆不少于 趟以上(每月不少于趟)。
二、工程价款:
甲、乙双方协议货车运费定为 元吨,以磅单为准,如山场运输费用变动,则根据市场价定价。
结算方式:每月____日结帐。
三、合同期限:甲、乙双方协议定为________年的'合同(合同满期再续)。
四、违约责任及赔偿问题:
如果甲方违约,未按以上条款履行合同义务,则按每台车 万元作为赔偿金支付给乙方。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5运输合同 篇16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下面是关于包车运输合同范本的内容,欢迎阅读!
甲方: 乙方: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系电话:
详细地址: 详细地址: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_____》的有关规定,就乙方从甲方包车事宜,在互惠互利基础上达成以下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1、 甲方驾驶员只按本合同约定的线路和时间运行。乙方临时增加或改变行程,需经甲方营销部门同意,费用另计,在运行前交甲方驾驶员代收。否则,甲方驾驶员有权拒绝改变行程。
2、甲方_____途中被罚款、扣车等,损失自行负责。
第二条 租车期间的有关事项:
1、租车期内,驾驶员的食宿由乙方负责安排。
2、乙方乘客造成_____及附属设施损坏,乙方负责赔偿。
3、甲方驾驶员应配合乙方领队(全陪)工作,不得消极怠工,服从乙方安排。否则,乙方有权投诉,甲方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条 甲方在承运期间所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对乙方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酌情解决。
第四条 甲方必须提供车况良好的_____,按乙方安排的时间按时到场准时发车。 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误点、等候及其他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和损失。
第五条 计价方式包车费用和付款方式
公里计价: 元/公里,合计元。
按_____计费: 元/车,合计元。
第六条 补充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双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者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25运输合同 篇17
根据民法典和省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 (简称甲方)向省交通厅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托运 货物,乙方同意承运,特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约,具体条款经双方协商如下:
一、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 吨位船舶一艘(船舶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 港运至 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二、货物集中:
甲方应安乙方指定时间,将 货物于 天内集中于 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五天内派船装运。
三、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于 小时内装完货物。
四、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 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三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五、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 方负担。
六、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 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 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0.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七、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 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八、运输费用:
按省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 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 ,全船运费为 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省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九、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 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十、附则: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如有未尽事宜,得按省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规定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协商办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合同管理机关
代表人: 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年 月 日
2025运输合同 篇18
甲方(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承揽方): (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电话:
甲方因在江习古高速公路TJ9分部标段工程的搅拌站混凝土生产、运输及浇筑作业的需要,经与乙方就该工地混凝土运输事宜平等协商并签定如下混凝土运输承揽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运输范围及履行时间
1、在江习古高速公路TJ9分部标段工程作业区内,按甲方指定,乙方使用自备的混凝土罐车运送混凝土到本标段内各作业面使用。
2、本合同履行时间:初步预计二年,从20xx年4月起至20xx年4月止;如业主、建设单位与甲方所签订合同工期进行调整,则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的履行期相应调整。
二、计价、结算方式
1、固定运输单价:在本标段作业区内,运费为每立方米贰拾伍元(本价格为含税价格)
2、运输计量:以甲方搅拌站开出的票据到指定地点收货人签收数量为计量依据。
3、结算支付方式(银行转账为主):
①本合同签订后至第一次支付运费期间,甲乙双方无预付费及保证金; ②甲乙双方在每个自然月的30日前对当月的运输费用对账结算一次,甲方在对账后5日内按比例向乙方支付当月的相应金额运输费;
③从乙方罐车实际运输作业之日起的6个月内,甲方按照当月对账总额的50%比例实际支付当月运费,剩余50%运费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从乙方罐车实际运输作业之日起的6个月后至本合同履行结束,甲方按照95%支付当月运费,剩余5%运费为履约保证金;
④甲方在本合同履行终结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95%的履约保证金,剩余5%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质保金;甲方在业主及施工方实际支付工程全款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清结。
三、乙方应保证提供型号为8-12m的罐装运输车辆2台进场运输作业,并在实际开展运输作业前向甲方提交该运输车辆的的合法运营手续(包括有效行驶证、道路运输许可证、二级维护、车船税等)、必要的车辆保险资料(生效的交强险、商业险保单)、合法的驾驶人员资料(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等)备查。
乙方应保证现场作业车辆及雇请的车辆驾驶人员每月有28个工作日(每月保证乙方有2日车辆维护时间)及在每个工作日内有20小时能够随时听从甲方指派人员的安排进行运输作业,以保障混凝土浇筑作业顺利施工。否则,甲方有权扣减相关运费并提前单方解除本承揽协议。
甲方与乙方及乙方所雇请的全部人员均不具有劳动关系;甲方应为乙方必要的雇请人员免费提供住宿及停车场地,但甲方对乙方的全部人员及车辆不承担安保义务。
四、甲方搅拌站将混凝土计量并交给乙方后,乙方应负责选择安全路线并尽快将混凝土数量交付指定作业点收货使用。
如因乙方的'车辆故障、事故、违章操作等原因,造成混凝土浪费、损失的,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费用。
五、乙方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且并不限于如: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燃油费、维修费、保养费、司机工资、人员保险、生活费、安全事故责任费及违章罚款费、税金等)全部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雇请作业的司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有关车辆行驶安全规章制度,并持合法有效的B级驾驶证及货车驾驶上岗证上岗。乙方承担履行协议期间内自行雇请人员的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交通安全责任及其他一切安全责任费用,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费用及连带责任。
乙方自行处理解决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协同处理。
乙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本协议自动解除并终止履约。
七、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均应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持二份,乙方持一份,一份交项目部留存;合同自乙方车辆进场开始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__年__月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年__月__日
2025运输合同 篇19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有关货物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同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将甲方托运产品按甲方指定的地点起运,通过公路的运输方式运至甲方的收货人地点。
3、甲方按期支付乙方经双方确认的运费。
二、甲方责任:
1、甲方在每次要求装运日期1天前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乙方提供托运计划,并与乙方进行电话确认;甲方对托运货物自行办理运输保险。
2、运输计划如有变更或调整,甲方必须提前6个小时通知乙方,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车辆因此放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甲方应按双方约定及时支付乙方运费。
三、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甲方的要求进行货物装载和运输,除甲方配送的'零担外,乙方不得夹带任何其它货物。运输途中,乙方不得私自转驳货物给其它车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中途更换司乘人员。否则,由乙方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2、乙方自甲方计划下达24小时内必须安排车辆到指定门点提货,并于装货当日启运和双方约定到货期限内送达指定收货客户(时间以装货次日起算);遇特殊情况逾期到达,须征得甲方同意,否则,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元。
3、乙方必须切实保证货物的安全,途中一切货物短少、损坏、污染或变质,均由乙方负责赔偿。若遇或其它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乙方应主动请求保险、公安、交警等部门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并迅速与甲方取得联系。
4、货到目的地后,乙方必须核实收货方经办人员的身份,经确认无误方可卸货,并办妥货物交接手续。乙方必须将收货凭证回单及时送回甲方。若货物错送、被冒领,或因单证缺失引发纠纷,其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5、乙方有义务第一时间向甲方反馈在途货物及时动态,并依据甲方要求每日书面或电话反馈所有在途货物动态。
四、运费结算:
以双方确认的运价为准(见附表),运价如有变动(提价或降价),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经双方确认后执行,否则按事先签订价格结算。
五、争议处理: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及履约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争议,由双方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任何一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2、违约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双方需修改合同条款或终止本合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本月内该合同仍然有效。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
2025运输合同 篇20
一、运输合同的一般概念
我国法律中还没有包含各种运输合同的共同合同概念,运输合同概述。单行法中是根据不同方式的运输确定运输合同定义的。民法理论中一般将运输合同称为运送合同,是指“由承运人将承运的货物或旅客及行李包裹运送到指定地点,托运人或旅客向承运人交付运费的协议”。这一定义强调的是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强调了传统民法理论中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与我国《民法通则》的合同定义是相吻合的。这一定义体现了从一般法上的定义演绎出特定法上的定义这一传统逻辑方法。依此逻辑方法,还可演绎出许多专门运输合同的定义。
民法理论上关于运输合同的定义,来源于《法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合同定义,“合同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根据这一定义向民法一般原理溯源的话,“合同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之一”:“在法律事实中合同属于人的行为”:“在人的行为中,合同属于合法行为”:“在合法行为中,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合同属于双方的行为”:“合同是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
以运输合同为基点,向更抽象的法的原理方向分析,运输合同的定义可以得出合乎逻辑的解释。但是,由此向更具体的法律规范方向探索,传统理论很难作出科学的解释。第一,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承运人和托运人及旅客之间存在严重的事实上的不平等;第二,当事人的“合意”,即传统民法合同自由原则在各种单行运输法中受到严格的限制,合同“协议说”在运输领域中的个别情况下才得到证实。
二、运输合同的种类及其划分意义
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发展,促使运输业不断革新,法学论文《运输合同概述》。随着运输需求的持继增强,运输业中不断更新运输技术,采用新型新输工具,扩大运输设施。最终产生了方式更多、运距更远、速度更快、更为安全的社会效果。运输过程变得极其错综复杂。多样化的运输及其所产生的多样化的运输社会效果,产生了多样化的运输合同形式。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运输合同作出不同的分类。同一种类的运输合同又可以依据其他分类标准进行二次分类或三次分类。因此,运输合同呈现出多层次、多分支、相互交叉的模式状态,各种运输合同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独立的合同体系。这一体系中各个层次、各个分支的运输合同不仅具有共同的特征、共同的成立和生效等条件,而且又有明显的区别。
划分运输合同种类的意义,首先是研究各种运输合同的共同特征、从整体上把握其性质的需求;其次,是科学区分各种不同的运输合同、正确认识不同经济关系对合同法的不同要求,进而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
划分合同种类的标准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有二大类。第一是理论标准,为了满足理论研究的需要,法学理论上根据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进行一般分类后再对各种合同进行二次归类。根据法学理论,运输合同属于有名、诺成、双务、有偿合同并具有计划性和经济性,又归于提供劳务类合同。第二是生产方式标准,立法和实践中为了准确区分不同的运输合同,根据各种具体运输方式对运输合同进行分类。两种不同的分类各有其不同的意义,但又有相辅相成的关系,前者对后者有指导作用,后者对前者有论据作用。
从整体上研究运输合同,需要对各种具体的运输合同进行具体分析,因此,应该在法学一般原理指导下,根据各种运输生产关系的特点,对运输合同进行分类。当然,这种分类的依据和标准也不可能是单一的。
1、根据运输对象划分的运输合同
运输对象是借助运输工具进行空间位移的人身和物品。依此将运输合同划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人身和物品各有不同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对运输条件要求不同,因而也会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划分的意义在于二种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同。
2、根据运输是否跨越国界划分的运输合同
运输对象的起运点、所经线路和终点均在一国境内的,为国内运输合同。运输对象跨越一国或者多国边界的,为国际运输合同或称涉外运输合同。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前者适用国内法,后者则需适用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3、根据运输方式划分的运输合同
当代运输方式主要是公路运输、铁路运输、内河运输、海上运输和航空运输。与此相应,运输合同划分为公路运输合同、铁路运输合同、内河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和航空运输合同。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每种方式的运输合同都有相应的专门运输法 予以调整。不同的运输合同的相互区别,在各专门运输法中得到具体的表现。
4、划分结果和意义
在立法和实践中,上述三种分类均不是孤立的,而是综合交叉、同时发生作用的。作用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以运输对象标准为主,以国界标准和方式标准为辅。首先将运输合同划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然后依国界标准进行二次划分,即将旅客运输合同再划分为国内旅客运输合同和国际旅客运输合同,国内货物运输合同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最后作三次划分,分别将国内、国际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以运输方式作更具体的划分。最后的划分结果是:
(1)国内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国内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国内河流旅客运输合同、国内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国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2)国际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国际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国际河流旅客运输合同、国际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3)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国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国内水上货物运输合同、国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4)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河流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在作第二次划分时,既可以把国界标准优先,也可以运输方式优先,但划分的最后结果是相同的。
第二,以国界标准为主,以对象标准和生产方式标准为辅。首先将运输合同划分为国内运输合同和国际(涉外)运输合同。然后,根据对象标准(或生产方式标准)进行二次划分,即划分为:国内旅客运输合同和国内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旅客运输合同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最后做第三次划分,即以生产方式标准(或对象标准)所作的划分。这种划分方式的最后结果与第一种划分方式是相同的。
第三,以运输方式标准为主,以对象标准和国界标准为辅。首先把运输合同划分为:公路运输合同、铁路运输合同、内河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和海上运输合同。然后,根据对象标准(或国界标准)进行二次划分,最后以国界标准(或对象标准)进行第三次划分。这种划分方式的最后结果与第一、第二种方式仍然是相同的。
从形式上看,三种划分运输合同种类的方式最终出现的划分结果完全相同,似乎这种方法上的区分没有什么意义。但是,从形式所表现的全部内容上分析,不同的划分方式表明了不同的侧重点和合同范围,因而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以对象标准为主划分不同的运输合同,其重要性在于将客运和货运相区别,同时结合国界标准或运输方式标准,使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各自成立为整体运输合同下的子合同系统,可以满足理论研究、立法和实践的不同需要。
以国界标准为主的划分方式,其重要性在于将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相区别,同时结合对象标准和运输方式标准,有利研究解决运输合同的国内、国际统一和法律适用问题。以运输方式标准为主的划分方式,则体现了各国运输立法的普遍性。现代各国大多是以运输方式为依据进行运输立法的,例如,我国已经制定的铁路法、海商法、航空法等均以运输方式命名。专门运输法中一般划分了客运和货运,继而又对客运和货运划分为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输。
运输关系中,旅客和货物从出发地至目的地应当是不间断的。经济关系的这种特性,要求运输起点和终点发生有机联系。在两点之间存在不同的区段或者不同方式的运输。这种状况导致了两种特殊的运输合同关系。第一是同一运输方式中,由不同的承运人各承担部分区段的相继运输。第二是由二种或二种以上运输方式组合成的多式联运。相继运输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的合同主体、合同条件和效力以及法律适用问题尤为复杂。
三、运输合同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形成的运输劳动专业化出现以前,合同法所规定和调整的商品经济范围十分广泛、笼统,运输合同在合同法中仅占极小的位置。运输合同法有一个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
1、古代没有运输合同的概念。
在商品交换不是普遍现象的古代,物品和人的运送距离一般都很短,较大规模和长距离的运送其本上属国家职能活动并多用于军事目的。这种运输不能产生运输合同关系。商人活动中所需要的运送,一方面由于物品数量较小、距离不长,另一方面由于途中安全的需要,因而运送行为是由商人自已完成的。当运送物数量较大、运距较长或者途中安全致使商人不能自行完成运送活动时,便雇佣他人、租赁他人所有的车船骡马等工具来进行。
这种情况下,所形成的雇佣和租赁关系,大多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虽然,“无论‘古代法’或是任何其它证据,都没有告诉我们有一种毫无‘契约’概念的社会”,但是这种“契约”的.粗糙和简陋,远远不能形成“运输合同”的思想。古代法对运输事务的调整主要是围绕所有权进行的,即对运输中的物品以及运输工具所有权的保护。如约公元前二十世纪的《苏美尔法典》第3条规定:“不依照指定他的航线行驶而使船失事者,除船价本身外,应对船主人按……计算租船之资。”
同时代的《埃什嫩那国王俾拉拉马的法典》规定:“租用有牛及御者之车或船,在支付规定租费后,可以使用终日;如船夫不慎而致船沉没的,则应照价赔偿。”相同性质的更为详细的规定则见于公元前18世纪《汉穆拉比法典》。在这一法典中,全部282条条文中,专门规定运输事务的条文多达15条,还首次出现了“托运”的概念萌芽,法典第112条规定:“倘自由民于旅途中将银、金、宝石或其所有的(其他动)产交付另一自由民。
托其运送,而此自由民不将受托之物交至所托之地,而占有之,则托物之主应检举其不交所托之物之罪,此自由民应按全部交彼之物之5倍以为偿。”其他条文则对运输工具租赁、劳力佣、对运送物的责任、造船、航行、事故责任以及运价等做了详细规定。从这些内容看,当时的商品交关系已经相当复杂,运输合同的概念虽未形成,但已经包含在财产租赁、保管和人身雇佣契约之中。
2、运输合同的产生和发展
最古老也是历史上最发达的运输是海上运输,海上运输与海上贸易至今还是同义语。包含海上运输合同关系的海商法萌芽于公元前9世纪,是被称之为“罗地海法”的航海贸易习惯法,其后又经中世纪私人对海事惯例编纂时期,形成了“奥列隆惯例集”、“海事裁判集”和“维斯比海法”,这些不成文法虽然只适用于当时欧洲某一地区的城市,还没有形成一国统一的海商法,但确可以此看出当时海上运输的发展程度,由此可推断出运输合同关系是当时海事法的主要调整内容之一。
18世纪60年代自英国开始的工业革命,迅速带来了社会关系的深刻变化。1807年,美国人富尔顿发明汽船;1814年,英国人史蒂芬逊发明蒸汽机车,实现了用蒸汽作动力的铁路运输,1825年和1830年,斯托克敦至达林顿、曼彻斯特至利物浦间的铁路分别通车。工业革命导致交通运输的巨大发展,运输劳动专门化,运输产业已经形成规模。
与交通运输业的形成和发展同步,各国法律对运输活动形成的许多社会关系、主要是运输合同关系作了相应规定。最早制定铁路运输法规的国家是比利时,1834年比利时开始修建铁路时,就以立法形式规定全部铁路由国家经营;19世纪30年代,英美铁路企业就开始实行较完整的客货运输法规,其中明确规定了铁路公司与利用者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海上运输方面,早在蒸汽机船广泛采用、海上贸易量空前增大之前,各航运发达国家就陆续制定了大批海上运输法规。其中主要的有1651年英国《航海条例》;1681年法国《海事条例》;1807年《法国商法典》中的海商编,1894年英国《商船法》;1893年美国《哈特法》,等等。这些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包含了运输合同的规定。运输合同在各国合同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但是,这一时期各国由于不同运输方式的差异和不平衡发展,主要是由于海上运输和铁路运输以及其他陆上运输之间的差异和不平衡发展,对运输合同的规定十分不同。
3、运输合同在各国合同法中的地位
无论是大陆法国家还是普通法国家,都没有一部完整、独立、自成体系的合同法,更没有这样的一部“运输合同法”。运输合同法规范分散见于民法典、商法典和有关专门运输法规中。
在大陆法各国,运输合同与其它合同共同的一般性问题,如合同能力、效力、代理、时效等,都由民法典统一规定;运输合同的特殊问题如承运人资格、托运人和旅客权利义务等则分散于民法典或商法典中。
民商分立国家立法顺序为民法典在前、商法典在后。法、意、德、日等国的运输合同法具有三大特点。第一,民法典中没有运输合同的专门规定。在《法国民法典》中,旅客和货物运输关系归类于租赁契约类中的“劳动力及技艺的雇佣”,而水陆运输者对受托运送的货物所负的义务,被视为旅店主人所负的义务。以此判断,运输合同渊源于寄托法自无疑义。
第二,独立的运输合同出现于商法典中。在法、德、日商法典中,运输合同作为独立的合同种类作了较民法典更为详细的规定,如《法国商法典》第一编第六章为《运送合同》,《德国商法典》规定了“运送营业”,《日本商法典》的商行为编中规定了“运送”。第三,“运输合同”法律概念一出现就把一般运送合同与海上运送合同相区别,海上运送合同一般由法典中《海商编》专门规定,与船舶买卖、租船、海上保险等合同规定在一起而单独构成专门合同法体系。个中原因值得深入研究。
实行民商合一制度的国家,如瑞士、旧中国,在民法中规定运送是独立合同关系之一,同时在单行法中规定运输合同法的具体内容。
英美合同法主要是判例法,运输合同法的产生及内容难以总结,但包括运输合同在内的有关运送方面的成文法却有据可查,如1830年英国《运送人法》,1892年美国《统一买卖法》等。
4、现代运输合同法
技术革命导致社会生产力的持续发展,交通运输业发生了巨大变革。铁路运输和海上运输的规模空前巨大。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汽车、飞机相继问世。1885年德国人本茨制成以内燃机作动力的汽车,汽车很快便成为最主要的陆上运输工具,各国根据汽车运输的需要,开始持续不断地、大规模地修筑主要或是专用于汽车运输的公路。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各国普遍形成了纵横交错的公路运输网络。
1903年美国人莱特兄弟成功制作了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双翼飞机并试飞成功,各国纷纷进行飞机试验和制造,并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用于作战和军事运输。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飞机在军事运输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战后则成为主要运输方式之一。战后,以电子计算机技术为标志的新技术革命,导致交通运输业的全面发展,各种方式的运输运量增大、速度加快、安全性提高。
交通运输业的巨大变化,使运输生产关系日趋复杂多样,社会生活中人们经常要以运输合同形式进行生产、交换和消费活动。运输在全部社会生产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其所产生的特殊的社会关系等等,直接或间接导致了社会上层建筑主要是法律领域内的重大变化。
第一,运输方式多样化的同时,运输生产的垄断性加强,运输利用者与运输经营者订立运输合同的自由意志受到后者的极大的限制。
第二,运输业普遍具有国家垄断的性质。由于运输业成为国民经济的“命脉”之一,运输业固有的军事意义等等,国家普遍对运输业实行国有化或者对私营运输实行严格的控制,承运人和旅客及托运人同时受国家意志的限制,国家为了缓和矛盾,开始侧重保护运输利用人。
第三,运输方式多样化导致运输合同的多样化,在传统的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之外,出现了以运输方式、运送物种类等多种标准划分的运输合同。第四,运输业发展所带来的国际贸易需求的增加,日益把一国经济与他国经济乃至世界经济联系在一起,一国的运输往往直接或间接地关系到他国运输,产生了统一国际运输法(包括统一国际运输合同法)的客观需要。
与此同时,一国之内各种运输方式发展不平衡的趋势带来了新的矛盾,一方面由于联合运输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由于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激烈竞争,迫使国家采取各种手段进行调控,甚至直接进行行政命令和国家经营。
上述各因素在立法上表现为大量专门运输法规的产生,如铁路法、公路法、航空法,等等,每一专门运输法中都对运输合同有着专门、详细的规定。在各专门运输法中,民事法律规范与行政法律规范并存,但基本内容却是运输合同法规范。体现在专门运输法规中的合同法及其各专门运输法规本身,已经大大超出传统民法、商法的范围,传统的民商法理论已经不能完全解释这些现象,而应成为新的部门法,“经济法”的范围,成为经济法学的研究范畴。
现代运输合同法与早期运输合同法相比较,特点是相当鲜明的。第一,运输合同法对运输垄断者,即合同中承运人一方进行全面的限制,如资格限制、运价限制、运输线路和时间的限制等。第二,运输合同自由原则让位于运输合同法定原则。当事人只有在运输法规没有规定、没有不同规定或许可的条件下才享有合同自由。承运人一方往往没有合同的自由,而旅客和托运人一方只有订立或不订立合同的自由。第三,多种运输合同责任形成,从传统的不负过失责任制演变为严格责任、不负过失责任和过失责任多种责任制并存。
四、运输合同的法律性质和地位
运输合同在本质上仍然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商品交换是运输合同这一形式的内容。但运输合同所体现的商品交换的内容,有其特殊性。对于承运人一方,其所支付的,是自身活劳动(劳动力)即法律上所谓的劳务,以及物化劳动即运输工具的消耗,其收取的是以运价为形式的等量货币;旅客和托运人支付运价,而换取自身或物品的空间位移这种“有益效果”的发生。
运输合同产生和发展与合同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同步的。合同的历史长达数千年,但只是到了商品经济发展为普遍的生产形式,由于商品流通的需要,才产生了运输业,运输合同才作为运输生产的基本联系方式。
1、运输合同法定原则
传统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由法律地位平等的双方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共同决定其权利义务关系。但传统的合同自由原则,在运输合同领域中从来就没有普遍实行过,尤其是铁路运输业和航空运输业发达以后,在相关运输合同中受到很大限制。著名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的论断,“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在运输合同发展过程中得到的是相反的表现,倒可以认为是一个从契约到身份的运动。之所以如此武断地作出结论,看看现当代各国法律对承运人资格的严格规定就可以理解。
运输合同领域中不是合同自由原则,而是合同法定原则,或者说是法定合同原则。合同自由只是在个别的、具体的运输合同中得以体现。
法定合同原则主要来自于国家对整个交通运输的严格管理和控制;其次,就少量国家允许的私营运输部分,由于其仍然处于垄断地位,普遍实行的仍然是标准格式合同。结果是,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由不同程度地受到限制或者剥夺。在运输活动中表现为:旅客和托运人一方的合同自由被承运人一方所限制或剥夺,其只有签订或不签订合同的自由,而丧失了选择承运人、协商合同内容、择选合同形式的自由;承运人一方的自由则被国家限制或剥夺,其要么就是具有国家身份的主体,要么是国家的代理,或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
法定运输合同主要表现在:第一,国家强制订立某些运输合同,限制或剥夺合同一方或双方的合同自由。这一表现,在战时的军事运输中特别突出。第二,法律规定强制性合同条款,当事人不得排除其适用。第三,法律对承运人资格和运输营业进行严格规定和限制。第四,法律指定或设立专门机构对运输业务和运输合同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和控制。
2、运输合同法的地位
运输合同法的地位是指其在包括合同法在内的整个法的体系中的位置,或者是说运输合同法归类问题,也可以说是运输合同法与其他法的关系问题。
在公法和私法日趋混同的法制变化条件下,研究运输合同法究竟是属于公法还是属于私法,并无特别重要的意义。但是,近代法律的发展总趋势是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和公共事务职能扩大,表现为公法的扩张,传统私法的公法化。就运输合同领域来看,国家管理职能涉及到合同的各个方面,运输合同决不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决定的。
民法和行政法二者历史悠久,各自成体系并有较完整的理论体系。经济法则是随着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全面干预而形成的新的法的领域。经济法不可能脱离整个社会的法的现象,而凭空产生,它必然同传统的民法、行政法发生复杂的联系。运输合同,作为合同种类之一,其必然与民法中的合同具有有机联系;作为国家对运输经济管理和控制的对象之一,又必然属于行政法规定的范围。“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运输经济关系历来是国家管理、干预的重点对象之一,因此,运输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表现形式――运输合同,自应是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之一。
3、运输合同专门化和国际、国内统一问题
(1)运输合同专门化
运输合同专门化是与各种运输方式自成体系的生产方式特征直接相关的。与此相适应,国家对运输的管理也是专门化的,例如美国以三个联邦委员会分别专门管理陆上、海洋和航空运输,我国则以交通部、铁道部和民航总局分别管理公路和水路、铁路、航空运输。所不同的是,美国有统一的运输部对各运输方式进行宏观管理,我国则缺少相应的统一机构。
更为重要的是,包括运输合同在内的运输立法,是以完全依据各运输方式经济关系的特点和直接需要分别进行的,西方各国和原苏联的运输立法不仅脱离了民法,甚至也抛开了商法典。我国运输立法的现状和取向亦与外国相同,目前已制定颁布了《铁路法》、《海商法》、《航空法》和一大批专门运输法规和运输规则,公路法和公路运输法也正在研究制定中。
上述状况构成这样一种态势,即运输合同法成为独立的法律类型,运输合同应视为不同于一般民事、商事或经济的合同的独立合同。运输合成成为专门化的合同。
然而,无论何种运输方式的合同,承运人和旅客及托运人的基本权利义务总是相同的;同时由于运输方式的不同,又决定了不同的合同具有不同的内容。其异同主要表现为:第一,运输法关于责任问题的强制性规范不受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影响。第二,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受法律的限制(或者说受法律的保护)。第三,陆上运输责任普遍小于海上运输和航空运输。
(2)国际统一
各国关于运输合同不同的法律制度,给国际运输带来了严重的障碍。在海上运输中,研究解决国际统一问题早在1873年就成为国际法学会组建成立的基本任务,其后于1897年海事、海商分离,又成立了国际海事委员会;1948年,成立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这些活动陆续产生了多种国际公约。国际统一的部分实现,最早发生在欧洲铁路运输领域,1892年欧洲各国制定了货物运输伯尔尼公约,公约的条款可以全部排除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或者取尔代之。这一公约的效力及影响不限于欧洲,几乎遍及全球。在航空运输和公路运输方面,也同样经历了这样一种运动。
所有国际运输方面的国际公约,都具有一个相同的特点,即并不以直接实现签约各国法律的统一为目的,而是为国际运输提供了在公约范围内管理运输合同的实体规则。当某一国际运输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必须适用公约的规定而不是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这一特殊原则,使各国要么将国际公约转化为国内法,要么规定国际条约优先,国际条约优先的原则在我国海商法、航空法中得到了完全的体现。
(3)国内统一
在国内运输领域内,所面临的基本问题不是运输合同的国际冲突,而是各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如何协调发展、公平合理竞争问题。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一国的国内运输完全是一国的内政,他国无权干涉。但是,由于一国的经济、地理管理制度等因素的影响,各种运输方式的发展很难平衡,经济关系方面的矛盾和冲突无法避免。从法律制度上看,一国的法制从整体上是统一的,但各具体法、部门法之间的不协调、甚至矛盾和冲突几乎也是常见现象。运输合同法中这种矛盾和冲突也再所难免。因此,国内运输合同的统一问题,虽然至今仍为世人所忽视,但其毕竟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
五、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运输合同是十分复杂的合同现象,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可以对其法律特征作出不同的概括。
传统民法依据当事人地位、合同行为、合意的目的和结果等,认为合同的法律特征,一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所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是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三是合同所确立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从国内经济合同法的角度,认为经济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外,经济合同还有与其他类型合同相区别的自已的特征:
第一,经济合同对当事人有特定要求;
第二,经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协议;
第三,经济合同直接或间接接受国家计划的指导或制约;
第四,经济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经济法学》(新编本)根据我国经济合同制度规定,强调社会组织作为经济合同当事人的法人资格,并指出,“经济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所确认的是不同层次的商品交换关系。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有两个层次的商品交换关系。前一层次的商品交换关系发生在生产(包括生产性消费)领域,这种商品交换关系是为了满足双方当事人生产经营或工作任务的需要,其直接后果则是生产了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或完成了特定的工作;
后一种商品交换关系发生在生活消费领域,这种商品交换关系是为了满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生活消费的需要,其直接后果是生产了劳动力。这两个层次的商品交换关系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前者是为后者准备条件和服务的。体现在合同关系上,前者由经济合同确认,后者由一般民事合同确认。”这一精辟论述将经济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作了科学界定。
但是,“运输合同”这一概念的产生,既不是根据现有民商法的规定,也不是根据前述商品交换的种类或层次,而是由运输生产方式的特性直接决定的。在运输业生产中,运输方式多样化,运输对象既有货物又有人身,交换内容是货币与货物和人身的位移。这一活动中所发生的合同关系可以也必然被不同的法的部门调整,但各现行运输法中规定的“运输合同”,完全是以各种运输生产方式的技术特性和国家的严格管理及其管理特点作为划分依据的。我国现行《海商法》、《航空法》和《铁路法》以及其它运输法规当中,基本上是把客运合同与货运合同相区别。客运合同可属于一般民事合同,但货运合同却不能一概归入经济合同,除了涉外货运合同属国际运输以外,还有托运人是公民的货运合同,其不能适用《经济合同法》。
我国民法理论和经济法理论上,运输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合同标的是运送行为本身,而不是被运送的货物或人身;其次,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多数是诺成、标准合同,运输合同整体上具有计划性。这些特征的表述,一方面,是由于我国没有民法典、商法典情况下,从传统民法理论出发,结合我国《民法通则》进行研究的结果。
另一方面,又是结合了我国《经济合同法》的基本规定进行分析的结论。这个结论表明,运输合同的特征既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又不同于其它种类的经济合同。研究方法上,明显表现出民法原理加现行法律规定的模式。这种模式虽然对认识运输合同的性质和法律现象具有指导意义,但由于我国交通运输立法视野特别广大,且现行运输法中运输合同的内容十分复杂。
而且在事实上,现行运输合同法规范受运输方式、运输活动特点直接决定的特性相当明显。因此,传统民法理论在解释运输合同特征时,显得苍白无力;而经济法理论根据现行经济合同法规定分析运输合同时,又显得范围过于狭小。
“运输合同”体现的是比民事合同、经济合同更为具体的、特定的经济关系。运输活动中发生的运输合同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这些特征基本上是由运输生产方式的特性决定的。因此,从现实生产方式特征和国家宏观调控需要这二个基本出发点研究运输合同,将更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以此出发,笔者认为运输合同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自由意志法律化
合同的本质是合同自由。合同自由表现在订立合同、选择对方当事人、决定合同内容、选择合同方式和协议变更合同等多个方面。早期法律不干涉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以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的合意对双方均具有相当于法律的约束力。社会生产力的持续发展导致垄断产法规,继而导致国家对经济生活全面干预,国家干预的基本形式之一就是限制合同自由。在运输合同领域,限制合同自由发生的最早、最普遍。法律一方面规定运输基础设施公用化和国有化,另一方面对承运人、运价、线路、时间均详加规定。结果是运输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受到全面的限制。
然而,由于运输合同仍然是合同,而合同的本质仍然是自由,假如剥夺当事人的全部自由,合同关系就不复存在,经济关系就成为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模式,如战时军事运输,所以,法律仍旧保留当事人一定的自由。自由的程度则取决于立法者对运输合同关系(经济关系)的认识和运输关系对法的要求。这种要求表现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般情况下,实行自由竟争利大于弊的领域,当事人合同自由度大,反之则小。运输业各种生产方式中,普遍不应实行自由竞争,因此,运输合同自由度相当小。在运输业内部,铁路最不易实行竞争,铁路运输合同的自由最小;而海上和航空运输涉外性很强,可以实行有限竞争,运输合同自由度较大;公路运输可以适当竞争,则合同自由最大。
在这里,原本属当事人的自由是否消失了呢?回答是否定的。在当代社会市场经济发展水平越来越高情况下,公民和其它社会活动主体的自由度应该越来越高,而不应相反。合同自由不是消失了,而是取得了另外一种表现形式,即取得了法的表现形式。
具体合同当事人的自由不再完全以其个别表现为基本形式,而是取得了共同的表现形式。后者的内容是较前者更高程度的、更丰富的自由。现代社会中,每一具体运输合同当事人行使其全部个人合同自由,既是不可能的,又是不需要的。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法律化,更加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利益的集合形成社会利益,二者在本质上并无矛盾之处。
2、承运人资格特定化
交通运输业的国家中央集权,在运输业历史上是各国通例。中央集权主要表现在设立完备的中央和地方交通行政组织、对交通从业人员以全面管理、对运输生产组织经营权实行特许制,对运输业务进行严格监督,等等。运输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旅客和托运人,另一方为承运人。旅客和托运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而承运人必须是具有特定资格的、拥有运输能力的企业或经济组织。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固然是平等的。
但由于运输组织的垄断性和对全社会的影响巨大,事实上双方不可能平等。同时由于运输组织的社会意义,一方面,国家需要保护或扶持运输企业,或者由国家直接经营运输业务,避免运输企业经营失败给全社会直接造成危害;另一方面,国家要保护运输业利用者即社会公众的利益,需对承运人给以种种限制、赋予种种义务。当事人自由意志的法律化,在这里主要是对承运人意思自由的限制,主要表现为承运人必须具有特定资格,承运人必须具有特定的身份。
运输业的公用性和独占性决定或国家经营,或以法律或行政特许方式允许私营,或兼而有之。西方发达国家运输业历经从私营到国家经营,又从国营到私营的运动。但这个运动过程不是同圆上向原出发点的回归,而是螺旋式上升,即西方国家本世纪七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的运输业重返私营化和放松管理运动,仅仅是国家把经营权部分转交给私人组织,从对运输业的严格管理变为放松管理。国家从直接经营方式和直接行政干预变为以法律进行更全面、更高级的间接管理。
从我国目前运输立法状况看,铁路、民航、远洋运输也在经历与西方发达国家类似的管理制度变革 .但这种变革决不是放弃对运输业的管理和中央集权,实行私有化,而是变国家经营为企业经营,变行政干预为法律调整,变直接管理为间接调控。即使如此,绝大部分运输企业如铁路、航空、远洋运输企业仍然由国家所有或控股,这些企业的改革与一般国有企业的改革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在运输企业主体资格上,运输企业首先应符合民法规定的法人条件,其次必须符合公司法的一般规定,这是毫无疑义的。但由于运输企业的公用性和独占地位,运输企业还必须符合专门法的规定,如铁路运输企业必须符合铁路法的专门规定,航空运输企业必须符合航空法的专门规定,海运企业必须符合海商法的规定等等。即使是公路、内河等允许民营的运输,运输经济组织和个体户也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
3、运输职能社会化
承运人所从事的运输活动,面向的是社会公众;承运人的活动不是孤立的、单一的,而是具有普遍的社会意义,即具有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运输职能社会化决定国家必须扮演投资者、建设者、管理者的多重角色,而承运人之所以能够成为承运人,承运人的运输活动范围,以及对运输活动结果所负有的责任,国家均以法律作出相应的详细规定。
4、合同内容确定化
运输合同法定原则,决定了合同的基本内容不是由具体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而是由相应的专门法予以详细规定,只有法律未做规定、没有不同规定或允许当事人协商的,当事人才能行使合同自由。如上所述,运输合同自由让位于运输合同法定,并非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的自由,而是将这种自由上升到统一的法的高度,合同自由取得了新的表现形式。
运输合同内容的确定化,在我国铁路法、海商法和航空法中有充分体现,尤其是海商法和航空法,合同内容规定的详细和完备,是我国前所未有的。在具体的运输合同关系中当事人无需也不能就法律已有的强制性的权利义务规定进行磋商,法律已经充分地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并且有效、平等地保护承运人和旅客及托运人的利益。
5、合同形式格式化
运输合同格式化原本产生于运输企业的垄断和独占性质,以及频繁发生的运输事务,决定具体合同双方协商在事实上的不可能。由承运方制定格式合同,是运输经济关系产生的必然要求。在缺乏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格式合同会产生双方的严重不平等;在国家直接经营的条件下,格式合同实质上成了法的表现形式,取代了法律,这种状况不仅不能消灭当事人之间的不平等(合同一方是国家或国家的代理,另一方是公民或法人),更为严重的,是完全取消了竞争, 窒息了运输经济发展的活力。只有依法的具体规定产生的格式合同,即法规定的格式合同,才更符合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并保护和促进运输经济的发展。
因此,格式合同既是运输经济关系的必然要求,又是法律应当调整的对象。
运输合同格式化,要求运输单票证应根据有关运输法的规定制定,格式化合同应表明法律规定的合同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重要的合同格式应当经国家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